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10號
TNHM,105,聲,510,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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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羿安 (原名林文章、林建章)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羿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羿安前因銀行法等案件,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1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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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