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林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5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7,909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57676、0000000000。
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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