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79號
TPDA,103,簡,179,2016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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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79號
原   告 翁登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應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條 文認有牴觸憲法之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裁定命在該解 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司法院大法官經第144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有司法院 105年6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50016709號函在卷可稽,是本 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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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