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添喜
債 務 人 呂庭均
債 務 人 呂洪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遷徙資料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
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遷徙
資料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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