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易字第1號
財產所有人 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國鋒
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1 號被告等因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康國鋒、吳串根、康智量、楊柏春、鄭江任(下 稱被告康國鋒等人)涉犯詐欺案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4933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26 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記載,環泰企業股份公司(下稱環 泰公司)將更改包裝後之麥芽糊精,送交予佳乳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鈺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益富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黑松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佳信食 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詮亞股份有限 公司、億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由上開公司再將販入之麥芽 糊精製作成冰品、糖果等食品予以販賣,被告康國鋒等人即 以此方式共計詐得新臺幣1 億4,236 萬0,851.5 元(嗣後檢 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1 億2,714 萬8,137 元),而該筆 款項恐屬被告康國鋒等人為環泰公司實行違法行為,環泰公 司因而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而有沒收上開犯罪所得之虞,本院認為環泰公司有參 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環泰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
三、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1 號詐欺案件,日前對被告康國鋒等 人完成準備程序,且另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105 年6 月 16日已進行審理程序,爰將於105 年10月19日下午2 時20分 、105 年10月20日上午9 時20分、105 年11月23日下午2 時 20分、105 年11月24日上午9 時20分、105 年12月21日下午 2 時20分、105 年12月22日上午9 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請 環泰公司屆時到庭參與上開程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4規定,參與人即環泰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 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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