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19號
SCDV,105,司促,5819,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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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彥君
      陳明智
      謝玉鈴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陸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彥君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陳明智謝玉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
  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78,87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00,68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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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