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50號
PCDV,104,重訴,250,20160722,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廖英熙 
      廖祈惟 
被 上訴 人 張嘉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30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