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107號
TPEV,105,北小,2107,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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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錦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伍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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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