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5年度,26號
STEV,105,店小,26,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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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店小字第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陳泰勳
      謝孝晴
被   告 顏成都 (即張文祥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張萬利

被   告 陳顏碧雲(即張文祥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王張碧霞(即張文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祥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祥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等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568元,及自民國92年1 月 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及自92年 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 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違約金最高以3 個月為限,暨預借 現金手續費105 元。嗣變更聲明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 49,568元,及自99年10月13日(即自支付命令遞狀日起回溯 5 年計算)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本 院卷第23頁參照),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僅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是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張文祥即被繼承人前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詎張文祥未依約繳款,迄今尚



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惟張文祥於93年7 月 6 日死亡,被告四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四人則均以:被繼承人張文祥單身獨居,且被告四人對 其債務情形並不知悉,希望與原告以25,000元達成和解等語 。
四、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 綜合約定書、信用卡帳單、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本 院102 年5 月31日北院木家家102 科繼字第1088號函等為證 ,堪信屬實。且被告四人既未拋棄繼承,有本院北院木家家 102 科繼字第1088號函在卷可稽,依法自應於繼承財產限度 內對於繼承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是被告四人上揭所辯,洵 屬無據。至被告雖欲以25,000元與原告達成和解,然原告認 和解金額過低,而此屬債務履行之事項,在兩造未達成和解 前,並不影響被告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故被告四人上開所 辯,並不足採。再者,本件原告於104 年10月13日向法院聲 請支付命令,是原告主張利息部分自聲請支付命令時往前回 溯5 年計算即係99年10月14日起算。從而,原告訴請被告四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祥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49 ,568元,及自9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 ,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 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 文。經本院斟酌卷內一切情形,認本件原告之訴經駁回部分 僅係利息起算日不同所致,仍應由被告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為 適當。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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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