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310號聲 請 人 宋昭德上聲請人與被告李佩娟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相對人陳萬德、陳芹洋、陳溪田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毋省略)、相對人李佩娟、陳秋忠、吳奇樺、陳 根條、陳根楠、李黃惠敏、李詩文、李秋芬、黃志宏、黃 志銘、李靜靜、李陳花、陳滿、陳忠信、葉碧蓮、陳銘 、陳文、陳忠源、何陳森、曾陳秀麗、陳張秀鸞、陳明 男、陳文富、陳芬蘭、陳麗珠、陳美鳳、陳李罔腰、陳柏 伸、陳均豪、陳清圳、陳隆盛、陳石火、趙陳碧、陳佩甄 、陳張雲因、陳儀順、陳儀發、陳儀德、陳儀章、鄭陳梅 香、張陳力微、陳聯芳、陳聯慶、陳聯昌、李榮彰、李啓 超、李達、李忠、王李素姝、游李素蓮、李素貞、鄧 陳琴、陳劉敏、陳永達、趙永泰、陳永芳、陳永源、陳麗 月、陳麗卿、陳政良、李文彬、李鴻猷、李鴻圖、李鴻昌 、李春輝、李麗卿、李麗華、林李麗琴、李麗珠、李淑芬 、葉陳米玉、劉陳月霞、李志忠、李志輝、陳李素連、陳 萬盛、陳銘鴻、陳相儒、陳雅惠、李麗花、李麗清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二)提出足供認定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5年7 月間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 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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