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5年度,310號
SJEV,105,重簡調,310,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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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與被告李佩娟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相對人陳萬德陳芹洋陳溪田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毋省略)、相對人李佩娟、陳秋忠吳奇樺、陳 根條、陳根楠李黃惠敏李詩文李秋芬黃志宏、黃 志銘、李靜靜李陳花、陳滿、陳忠信葉碧蓮陳銘陳文陳忠源何陳森曾陳秀麗陳張秀鸞、陳明 男、陳文富陳芬蘭、陳麗珠、陳美鳳、陳李罔腰、陳柏 伸、陳均豪陳清圳陳隆盛陳石火趙陳碧陳佩甄陳張雲因陳儀順陳儀發陳儀德陳儀章鄭陳梅 香、張陳力微陳聯芳陳聯慶陳聯昌李榮彰、李啓 超、李達李忠王李素姝游李素蓮李素貞、鄧 陳琴、陳劉敏陳永達趙永泰陳永芳陳永源、陳麗 月、陳麗卿、陳政良李文彬李鴻猷李鴻圖李鴻昌李春輝、李麗卿、李麗華、林李麗琴、李麗珠、李淑芬 、葉陳米玉劉陳月霞李志忠李志輝陳李素連、陳 萬盛、陳銘鴻陳相儒、陳雅惠、李麗花李麗清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二)提出足供認定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5年7 月間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 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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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