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孫永州
被 告 張秀珍
田喬峯即陳喬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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