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拍字,104年度,16號
KSYV,104,司家拍,16,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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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余庚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所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應更正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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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