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3號
KSDM,105,附民,63,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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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陳俊儒
被   告 張水玉
訴訟代理人 顏喜美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6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
㈠、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本件訴狀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
⒉請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之陳述略以:
被告因不滿傷害原告之案件遭判決有罪在案,竟不思反省檢 討,反妄為申告原告誣告,濫行訴訟,造成原告被司法機關 傳喚調查,身心俱疲,精神上受有相當驚恐,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30萬元。
二、被告聲明:
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其答辯略以:
被告並未涉犯誣告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 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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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