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更(一)字,104年度,42號
TCHM,104,金上更(一),42,20160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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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煇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王金陵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易翰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功俊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芬芳




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律師
張柏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文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24139 號、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第6791號、第8220號、第83
81號、第9010號、第9071號、第9207號、第10251 號、第10733
號、第12113 號、第12649 號、第12951 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805 號;移送本院
前審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594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U○○、戌○○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陳功 俊、亥○○、甲丙○○部分暨U○○、戌○○、g○○定應執 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U○○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10罪(附表一編號1 至8 、 10至11所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共2 罪(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部分),各處有期徒 刑拾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 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2 罪(附表二編號3 、 4 所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證券詐偽 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壹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三、戌○○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8 罪(附表一編號1 、2 、 3 、4 、5 、7 、9 、10所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2 罪(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部 分),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 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2 罪 (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共同犯證券詐偽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四、g○○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2 罪(附表二編號5 、7 所 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 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亥○○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甲丙○○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



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
事實壹、U○○係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公司) 之董事長;戌○○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2 人均為紅景天公 司負責人,戌○○另擔任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雲端 管理顧問公司)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戌○○並成立歡喜 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喜達人公司】,後 改名為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翻天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黃奎鈞,實際負責人為蔡逸嫻蔡逸嫻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黃奎鈞係紅景天公司之董 事及紅翻天公司之負責人(黃奎鈞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 1 日確定);謝忠奇及李嘉玲(現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 緝中)分別係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g○○係華夏聯 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及彩虹有機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彩虹公司)之負責人;甲壬○○係風華天生活 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華天公司,甲壬○○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 ,以
1000 元折算1 日,於本院前審撤回上訴確定)及紅景天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碧華天公司】)之負責人;甲丙○○ 係大紅花精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紅花公司)及冠賀 企業社之負責人;亥○○係U○○之前女友,擔任潘朵拉整 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潘朵拉公司)之負責人;王明智 係碧富邑創意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碧富邑公司)之 負責人。戌○○亦併擔任碧富邑公司、彩虹公司之董事,亦 為公
司負責人。貳、緣U○○前經李嘉玲介紹認識謝忠奇,擔任謝忠奇之司機, 其等於民國99年1 月20日成立紅景天公司,由U○○擔任董 事長,戌○○擔任董事,謝忠奇及李嘉玲則分別擔任紅景天 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其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方式,由雲 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入股合 營」之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 「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 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而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 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逢 晉、黃富嵩)、冠軍(負責人蔡逸嫻)、龍品(



負責人曾琦 紜)、皇嘉(負責人陳樹盛)、冠賀(負責人甲丙○○)、鼎 豐(傅浩平)、泳冠(負責人廖譽軒)、思筠(負責人陳鈴 茹)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 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 勝華公司、鑫淼公司、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 社、宜蘭雲端企業社、雲端開發公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 司、緯伯公司、旭昇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 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再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 「入股合營」之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其投資方式 如下: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 地點,供投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 簽約,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 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5 萬元至6 萬元,再依照分 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 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 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 司轄下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內,作為分店展 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 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房 屋押金及每月租金、每月之水電費用、工作人員薪資、材料 進貨等費用,再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紅 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㈠簽 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 3 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㈡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 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5%,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 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 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 大股東並可多得1 %紅利。2 至3 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 書之規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
; 盟金)。參、詎U○○、戌○○、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 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 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虛偽增加紅景天 公司之資本額,且為營造該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 之假象,乃以g○○擔任負責人設立華夏公司,宣稱將經營 漢方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以g○○、戌○○擔任負責人 設立彩虹公司,宣稱將經營有機農場;以王明智戌○○擔 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宣稱將承接紅景天



公司飲料分店 裝潢業務;向徐宇辰(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緩刑 2
年確定)購 入貴婦公司,宣稱將經營西點麵包業務;以甲丙○○擔任負責 人設立大紅花公司,宣稱將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飲料業務;或 透過陳朋志林家銘名義所虛設之喜洋洋、華視甲上公司, 宣稱將投資大陸地區幼教事業等,藉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 轄下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眾 表示,紅景天事業族群已有紅景天飲料旗艦及外帶店、大紅 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彩虹有機農場、喜羊羊、噹 噹貝兒等6 大事業體;並稱已入主「友旺科 技
公司」1 席董 事及1 席監察人,短期內將循「85度C 」咖啡連鎖店經營模 式擴大營運,並採取借殼方式將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 股票將大漲云云,釋出紅景天公司股票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 及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認購,致使分店股東、業務員或一般 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U○○、謝 忠奇與戌○○更分別將投資者投資紅景天公司與匯入雲端管 理顧問公司之部分款項,侵占入己(業務侵占部分,業經本 院前審判決確定)
。茲分述如下:一、違反
公司法等部分: ㈠U○○、戌○○、謝忠奇、李嘉玲等人為使投資飲料實體店 面之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 市股票,而分別與王明智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政 宗(前開5 人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
徒刑5 月,如 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確定)、g○○、 亥○○、甲丙○○、黃奎鈞、甲壬○○(黃奎鈞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以10
00元折算1 日確 定,甲壬○○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於本院前審撤回上訴確定 )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王明智戌○○、張健儀、黃 胡忠、范霈云吳政宗、g○○、亥○○、甲丙○○、黃奎鈞 、甲壬○○等人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擔任負責人,以使 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紅景天公司具有相當規模之事業族 群。各
該公司犯案共犯分述如下: ⒈碧富邑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 U○○、戌○○、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王明智戌○○擔 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王



明智為董事長,戌○○為董 事),王明智、U○○、戌○○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 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U○○ 、戌○○、謝忠奇、李嘉玲、王明智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 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使用黃文忠帳戶)調借 款項,自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田 中分行000
000000000號之帳 戶,於99年11月23日轉帳499 萬6000元至王明智設於臺中商 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
戶內,再將上述499 萬 6000元轉匯至碧富邑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152 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 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
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 11月25日將上述499 萬6000元,循原管道轉回黃文忠上述設 於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000000 000
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 詳年籍之不知情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碧富邑公司屬財務 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 表明已收足碧富邑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 碧富邑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 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 情之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委請其依公司法之規 定就碧富邑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 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 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碧富邑公司之設立 登記,而予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 誤認碧富邑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 附
表一編號1 資本額欄所示 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碧富邑公司之設立登記,足 以生損害於碧富邑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
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⒉紅順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2) U○○、戌○○、謝忠奇、李嘉玲等人要求張健儀於100 年 1 月間設立及經營紅順天公司(該公 司
於101 年12月間更名 為創電電能有限公司),惟張健儀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 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U○○、李易 翰、謝忠奇、李嘉玲、張健儀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 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



款項,自林麗芬設於臺中商 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 00000
號之帳戶,於100 年 1 月3 日,匯入500 萬元至紅順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 上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 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股
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 資後,隨即於100 年1 月5 日,自上述紅順天公司帳戶提領 該成立資本額500 萬元,匯款至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 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 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順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 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紅順 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紅順天公司屬財 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資產負債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 事務所之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順天公司 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 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紅順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而予以行 使,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紅順天公司 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2 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 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 項表內,並核准紅順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順 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
正確性。 ⒊勝華公司虛偽驗資
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3) 謝忠奇、U○○、戌○○、李嘉玲等人要求黃胡忠、范霈云 (原名為范淑慧)成立公司,黃 胡忠
范霈云即於100 年7 月間,共同設立勝華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黃胡忠、范霈 云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 本額之憑證,U○○、戌○○、謝忠奇、李嘉玲、黃胡忠、 范霈云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 麗芬調借款項,而於100 年7 月 22日
匯入100 萬元至勝華公 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 00
000000號帳戶內,作 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 ,存入4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 同
年月25日領走,並匯款至 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



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僅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另指示 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勝華公司屬財務 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 表明已收足勝華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勝 華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 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 勝華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 ,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 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勝華公司之設立登記,使 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勝華公司之股東應 繳納如附表一編號3 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 並核准勝華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勝華公司經營目 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⒋美麗魔法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4) U○○、戌○○、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吳政宗擔任負責人 ,於101 年2 月間設立美麗魔法公司,惟吳政宗等股東並未 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 U○○、戌○○、謝忠奇、李嘉玲、吳政宗即共同基於犯意 聯絡,由戌○○將投資民眾O○○○於 1
01 年1 月11日匯入 戌○○臺新銀行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購買 紅景天公司發行之未上市股票其中30 0
萬元款項,於101 年 2 月1 日,匯入美麗魔法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 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 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隨即由吳政 宗於101 年2 月9 日自上述美麗 魔
法公司之帳戶提領該300 萬元現金,並轉存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 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美麗魔法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 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 足美麗魔法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美麗魔 法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 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 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美 麗魔法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



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 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 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美麗魔法公司之設立登 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美麗魔法公 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4 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 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 事項表內,並核准美麗魔法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 美麗魔法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 &n
bsp; 管理之正確性。 ⒌華夏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5 ) U○○、戌○○、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g○○擔任負責 人設立華夏公司,在g○○、紅景天公司(以黃奎鈞為法人 代表)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 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U○○、戌○○、謝忠奇、李嘉玲、 g○○、黃奎鈞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U○○出資50萬元 、戌○○出資100 萬元,再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 帳戶內,
於100 年7 月12日 分別以現金10萬元及匯款840 萬元之方式,並以g○○、黃 奎鈞等人名義存入華夏公司設於土 地銀行
西屯分行00000000 9381號帳戶內,作為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共1000萬元) ,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再指示 紅景天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杜惠鈴 ,於10
0 年7 月22日提領現 金150 萬元、於7 月26日匯款250 萬元至不知情之郭昆山設 於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 0000
0號帳戶、於7 月29日 提領現金150 萬元及25萬元、於8 月1 日提領現金250 萬元 、於8 月2 日提領現金125 萬元、於8 月10日提領現金45萬 元,將上述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提領一空。另指示不詳年 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華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 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 收足華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華夏公司 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 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廣德會 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華夏公司 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 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華夏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 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



華夏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 表一編號5 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華 夏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華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 資本維持及主管機
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⒍潘朵拉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6) U○○、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亥○○擔任負責人設立潘 朵拉公司,在亥○○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資情形下, 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U○○、謝 忠奇、李嘉玲、亥○○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 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 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於
100 年8 月29日轉 帳5 百萬元至潘朵拉公司設於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52012 5641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 成驗
資後,隨即於100 年8 月31日,將上述5 百萬元自潘朵拉公司上述帳戶提領後,匯 款至劉劍佑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 臺中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 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潘 朵拉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潘朵拉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 正當方法,致使潘朵拉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 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 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潘朵拉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 ,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潘 朵拉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 ,誤認潘朵拉公司之股東應繳納 如
附表一編號6 資本額欄所 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潘朵拉公司之設立登記, 足以生損害於潘朵拉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
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⒎彩虹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7) U○○、戌○○、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g○○、戌○○ 擔任負責人設立彩虹公司(g○○為董事長,戌○○為董事 ),在g○○、戌○○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 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



資本額之憑證,U○○、李 易翰、謝忠奇、李嘉玲、g○○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 知情之劉劍佑調借款項,並自劉劍佑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 中分行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於101
年4 月11日轉帳15 00萬元至g○○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 行
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再將上述1500萬元,轉匯至彩虹公司設於臺中商 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 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 收
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 成驗資後,隨即於101 年4 月13日 ,
將上述1500萬元循原管 道轉回劉劍佑上述設於臺中商業銀行 南臺中
分行0000000000 8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 實之彩虹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彩虹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 不正當方法,致使彩虹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 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 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彩虹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 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彩虹公 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 彩虹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 編
號7 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 ,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彩虹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 於彩虹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 &
nbsp; 理之正確性。 ⒏大紅花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8) U○○、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甲丙○○擔任負責人設立大 紅花公司,在甲丙○○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 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U○○、謝 忠奇、李嘉玲、甲丙○○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 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 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
,於101 年7 月2 日轉帳 2000萬元至甲丙○○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 01號帳戶內,再自甲丙○○



上述帳戶將該2000萬元轉匯至大紅 花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 南臺中分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 股款,存入3 天完成 驗資後,
隨即於101 年7 月4 日,將上 述2000萬元自大紅花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甲丙○○上述設於臺中 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 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謝忠奇、翁煇 傑、李嘉玲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 之大紅花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大紅花公司應收之股款,以 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大紅花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大紅花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 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 請大紅花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 查後,誤認大紅花 公
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8 資本額 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 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大紅花公司之設立登 記,足以生損害於大紅花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   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⒐歡喜達人公司【後改名為紅翻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  附表一編號9 ) 戌○○於98年11月
間成立歡喜達人公司,在股東未實際出資 情形下,由戌○○自 其設於
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 0494號帳戶,於98年11月17日,轉帳1000萬元至歡喜達人公 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 分行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 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 入3 天完成驗資後 ,隨即於9
8年11月19日,將上述1000萬元 自歡喜達人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戌○○上述設於陽信商業銀行 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 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歡喜達人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 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歡 喜達人公司應收之



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歡喜達人公 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 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日正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博聞,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 歡喜達人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 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 書等申請文件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歡喜達人公司之 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歡喜 達人公司之股東應 繳
納如附表一編號9 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 ,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歡喜達人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 損害於歡喜達人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 於公司管理之正確 性。
嗣於99年間12月間,戌○○、U○○ 、謝忠奇、李嘉玲等人為擴大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業務版圖 ,以吸引更多民眾投資入股開設分店或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 行之未上市股票,乃將以戌○○名義設立之歡喜達人公司更 名為紅翻天公司,並轉由黃奎鈞擔任登記負責人,實際由蔡 &
nbsp; 逸嫻負責該公司業務運作。 ⒑風華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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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潘朵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