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11號
TYDV,105,司促,11311,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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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張耀心(原名:張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玖佰玖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壹
  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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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