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301號
CYDV,89,補,301,200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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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綿
  被   告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王鎮鳳 住同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
玖拾伍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
仟伍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玖仟伍佰伍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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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