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45號
SLDV,103,司執消債更,145,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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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
債 務 人 黃馨誼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3號裁定自民國103年9月1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現任 職於御府建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4 萬0 ,403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另有103 、104 年度年終獎 金平均5 萬2,948 元,此有薪資轉帳紀錄及明細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64 頁至第268 頁、第251 頁)。觀諸債務人所 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 第72期清償2 萬3,000 元,並於領取年終獎金之每年3 月增 加清償4 萬7,654 元,再加上就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提 出6 萬8,361 元於第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201 萬0,285 元,清償成數為17.1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7 萬5,956 元( 見本院卷第108 頁),債務人願提出九成即6 萬8,361 元於 第72期清償,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 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80萬元扣除必要 支出56萬9,040 元後,餘額為23萬0,960 元,亦低於上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 萬7,095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所得稅1,395 元( 見本院卷第210 頁),餘1 萬5,700 元,核與臺北市105 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5,162 元相當,尚屬合理。而債 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 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 院應予尊重。
㈢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4 萬0,403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 7,095 元,餘額為2 萬3,308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幾近全 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 係從事房地產之相關工作,近年景氣不佳,債務人願將近兩 年平均領得年終獎金5 萬2,948 元之九成即4 萬7,654 元, 以及將上開保單預估解約金納入更生方案清償,以增加還款 金額,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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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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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 。第1 期至第71期清償23,00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一)│
│ 欄位所示。第72期清償91,361元(計算式:23,000+68,361=91,361)。債權人每│
│ 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二)欄位所示。 │
│2.年終獎金部分,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計清償6 期,每期│
│ 在每年3 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47,65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
│ 三)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1,719,551 │
│4.清償總金額:2,010,285 │
│4.總清償比例: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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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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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
│ │ │ │金額(一)│金額(二)│金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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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滙豐(台灣)商業│ 68,650 │ 135 │ 535 │ 279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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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44,858 │ 284 │ 1,129 │ 58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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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59,908 │ 118 │ 467 │ 244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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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50,899 │ 885 │ 3,515 │ 1,83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 10,995,236 │ 21,578 │ 85,715 │ 44,7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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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1,719,551 │ 23,000 │ 91,361 │ 47,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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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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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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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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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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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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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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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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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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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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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