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4年度,25號
IPCV,104,民專上,25,2016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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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被上訴人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申  
訴訟代理人  黃信嘉  
被上訴人 林育申
被上訴人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被上訴人等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政律師
張育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5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上訴人原上訴聲明第 1 項為「原判決廢棄」、第2 項聲明為「被上訴人等不得使 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 發明第I270339 號專利所製成之物」、第9 項聲明原為「上 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 ,嗣具狀捨棄上開第3 項聲明、移列第9 項聲明為第8 項( 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又當庭變更 第1 、8 項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至六項請求部分廢 棄」、「關於第三至六項部分,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經被上訴人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 人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 訴人撼訊公司)及張茂松等同意(見本院卷第259 至260 頁 ),揆諸上揭法條,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為發明第I270339 號(下稱系爭I 專利)、新型第M2 62967 號(下稱系爭M 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分別



自民國96年1 月1 日起至114 年12月5 日、94年5 月21日起 至103 年5 月26日止(合稱時稱為系爭二專利)。上訴人、 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與訴外人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球公司)於99年3 月22日簽署「專利授權及技術轉移服 務合約書」(下稱系爭授權契約),由上訴人將系爭M 專利 授權予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惟因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未能依約 給付授權金,上訴人於102 年7 月26日發函與被上訴人雙鴻 公司(副本給富球公司)請其給付權利金,因未獲適當回應 ,又於102 年10月29日發函向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表明終止系 爭授權契約。詎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 竟製造型號AX78502GBD5-2DHPPE「Power Color 」電腦顯示 卡內之顯示卡散熱器(下稱系爭產品1 )、型號GTX770-DC2 OC-2DG5 之顯示卡產品內之顯示卡散熱器(下稱系爭產品2 ),並分別交由被上訴人撼訊公司、訴外人華碩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碩公司)組裝販售,經上訴人比對後,認系 爭產品1 、2 均侵害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4 、6 及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至3 。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於系爭授權契約終止 後仍持續使用系爭M 專利,且自始即有侵害系爭I 專利之行 為,自對上訴人構成專利權之侵害,而被上訴人林育申、張 茂松分別為被上訴人雙鴻、撼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 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分別與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撼訊 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 條第1 項、第85條第1 、2 、3 項、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 用第96條第1 、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 23條第2 項規定,起訴請求:⑴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 司及張茂松不得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 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270339 號專利所製成之物。⑵雙 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司及張茂松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 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新型第M2 62967 號專利之物。⑶雙鴻公司與林育申應連帶給付陳世明 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⑷撼訊公司與 張茂松應連帶給付陳世明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⑸撼 訊公司與雙鴻公司應連帶給付陳世明5,000,000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⑹如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司及張茂松其中一人 已履行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給付義務,則其他人於清 償範圍內免其責任。⑺訴訟費用由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 公司及張茂松連帶負擔。⑻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等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㈠系爭二專利不具有效性:
⒈系爭I專利請求項1、4、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5 之差異在於被證5 利用成 型模具衝壓邊壁形變並促使通孔向內斂縮,進而將該鰭 片與熱導管鉚合緊配,而系爭I 專利則係以加工治具直 接對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 生壓擠變形,二者關於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緊迫成型步驟 雖不同,惟二者均屬該緊迫成型相關技術領域,欲解決 之問題相關聯,被證5 說明書第13頁、第8 圖已揭示成 型模具包括多數間距並列之模壓件及成型模具衝壓邊壁 形變,進而使通孔向內斂縮,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被證5 之上開教示,應可容易想到或嘗試刪除或省略邊壁,將 成型模具直接衝壓被證5 散熱鰭片之環邊,使環邊與熱 導管同步產生鉚合緊配,而輕易完成系爭I 專利請求項 1 之發明,是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將治具架構作些許改 變,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堪可認定系爭I 專利應能 輕易完成。
  ⑵針對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及6 相較於請求項1 之技術差 異,被證5 亦有揭示,故被證5 同可證明系爭I 專利請 求項第4 及6 項不具進步性。
  ⑶由被證5 及被證13所揭示之「直接或間接沖壓及對象選 擇」,當可輕易思及系爭I專利所述技術特徵,故被證5 結合被證13可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第1 、4 及6 項不 具進步性。
⒉系爭M 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與系爭M 專利唯一差異僅在於, 先前技術之剖槽設置乃由平行於凸面的軸向,改為垂直 於凸面之逕向調整而已,惟此調整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運用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可輕易思及者, 例如參酌系爭M 專利之第1 圖或被證14圖1 、2 ,由於 此皆為側視圖,因此在結構呈現態樣之排列組合亦僅止 於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剖槽相對凸面開設方向;或系 爭M 專利凹溝相對凸面之開設方向二種選擇。因此,該 技術特徵當可透過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或被證14之教 示程度而可輕易思及。至於在衝壓條件上,無論是系爭 M 專利之先前技術第1圖,或被證14圖2 ,抑或是系爭M 專利第5 圖,皆是利用模具衝壓其單一散熱片兩邊之凸 面使之變形後推擠固定該等散熱片,故該技術特徵亦已 被系爭M 專利自揭之先前技術或被證14所揭露。綜上,



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結合被證14已足以證明系爭M 專 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及3 ,其技術特徵分別係進一步闡 述散熱片相對凸面之設置方向,以及該等凸面可設置為 弧形。惟,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之設置方向限定,實質 上係與請求項1 相同,故沿用前述相同理由亦可證系爭 M 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至於弧形凸面之設置於系 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已揭示有弧形之態樣,故結合前述 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相同理由,系爭M 專 利請求項3 當亦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產品1、2不構成侵權:
就系爭I 專利而言,其中步驟「進行緊迫成型製程,由上述 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 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 熱鰭片與熱導管結合製成散熱裝置」邏輯上無法由「終端產 品」毫無歧異地獲得該步驟確認或還原其動作。系爭M 專利 請求項1 「藉一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 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會造成結構本質影響,故 該限定條件仍應為比對,上訴人直接認定系爭產品1 、2 分 別相較於系爭M 專利皆為文義讀取,自有違誤。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 部分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關於駁 回後開第二至六項請求部分廢棄。⑵被上訴人等不得使用、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 第I270339 號專利所製成之物。⑶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與被上 訴人林育申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650,000 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⑷被上訴人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茂松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1,650,000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⑸被上訴人撼 訊公司與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650,000 元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⑹如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 司及張茂松其中一人已履行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給付 義務,則其他被上訴人於清償範圍內免其責任。⑺歷審訴訟 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等負擔。⑻關於第三至六項部分,上訴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等答辯聲明為:⑴上 訴駁回。⑵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⑶關於上 訴人聲請假執行之部分,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見本院卷第199至200頁): ㈠上訴人為發明第I270339 號(即系爭I 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96年1 月1 日起至114 年12月5 日止(見原審 卷一第16至37頁)。
㈡上訴人為新型第M262967 號(即系爭M 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94年5 月21日起至103 年5 月26日止(見原審 卷一第38至45頁)。
㈢上訴人、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與訴外人富球公司於99年3 月22 日簽署「專利授權及技術轉移服務合約書」(即「系爭授權 契約」,見原審卷一第58至61頁),由上訴人將系爭M 專利 授權予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惟上訴人於102 年10月29日發函 與雙鴻公司(副本給富球公司)表示終止系爭授權契約(見 原審卷一第62至65頁)。
㈣型號AX78502GBD5-2DHPPE「Power Color 」電腦顯示卡內之 顯示卡散熱器(即系爭產品1 )係由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製造 後,交由被上訴人撼訊公司組裝販售(見原審卷一第47 至 51頁)。
㈤型號GTX770-DC2OC-2DG5 之顯示卡產品內之顯示卡散熱器( 即系爭產品2 )係由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製造後,交由訴外人 華碩公司組裝販售(見原審卷二第95至97頁)。五、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200至201頁): ㈠專利侵權部分:
⒈系爭產品1 、系爭產品2 是否落入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 4 、6 之專利權範圍?
⒉系爭產品1 、系爭產品2 是否落入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 2 、3 之專利權範圍?
㈡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被證5 、或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是否得證明系爭I 專 利請求項1 、4 、6 不具進步性?
⒉被證14、或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 是否得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2 、3 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授權契約,是否業經上訴人合法終止?被上訴人雙鴻公 司、撼訊公司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
㈣本件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以不真正 連帶法律關係賠償上訴人165 萬元本息,是否有據? ㈤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不得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 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270339 號專利所製成 之物,是否有據?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 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 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 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 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自應就 系爭二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不適用相關停止訴訟 程序之規定。又系爭I 專利係於94年12月6 日申請,經審定 核准專利後,於95年10月31日公告,系爭M 專利係於93年5 月27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94年1 月7 日公告等情 ,有系爭二專利專利證書及專利說明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 一第16至45頁),因此,系爭二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 核准審定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 專利法為斷(下稱93年專利法)。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 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93年專利法第 21 條 、第22條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 明文。再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 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3年專利法第93 條、第94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 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 文。
㈡系爭二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I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I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I 專利係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 方法步驟包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及至少一熱導管,於上 述各散熱鰭片表面成型至少一設有通孔之環突壁,或者設 有通孔,並具有軸向及/ 或徑向剖槽之環突壁,並在二側 端邊設有扣件;將多數散熱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距排 列之鰭片組;將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鰭片之通孔;進行 緊迫成型製程,即配合一具有多數模壓件的加工治具與壓 力施加技術,相對上述散熱鰭片之環突壁表面施以強力壓 迫產生擠壓變形,形成與熱導管之緊迫變形結合一體;完 成散熱裝置製成品(見原審卷一第18頁系爭I 專利中文發 明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一所示。
⑵系爭I 專利請求項共計15項,其中請求項1 、4 、6 、7



、10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3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 屬項,請求項5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請求項 8 、9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7 之附屬項,請求項11至15為 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0之附屬項,上訴人主張系爭二產品落 入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4 、6 之專利權範圍,其內容如 下:
①第1 項: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 法包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其二側端邊設有扣件;於 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成型至少一設有通孔之環突壁;將 多數散熱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距排列之鰭片組;提 供至少一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鰭片之通孔;提供一 加工治具;進行緊迫成型製程,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 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 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 與熱導管結合製成散熱裝置。
②第4 項: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 法包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其二側端邊設有扣件;於 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鏡射成型至少一設有通孔之環突壁 ,環突壁壁面設有至少一軸向剖槽;將多數散熱鰭片利 用扣件扣集形成間距排列之鰭片組;提供至少一熱導管 ,穿置於多數散熱鰭片之通孔;提供一加工治具;進行 緊迫成型製程,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 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 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結合製 成散熱裝置。
③第6 項: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 法包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其二側端邊設有扣件;於 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鏡射成型至少一設有通孔之環突壁 ,環突壁壁面設有至少一軸向剖槽,另在環突壁與散熱 鰭片連接處設至少一弧形設計之徑向剖槽;將多數散熱 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距排列之鰭片組;提供至少一 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鰭片之通孔;提供一加工治具 ;進行緊迫成型製程,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 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 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與熱導管 結合製成散熱裝置。
⒉系爭M 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M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M 專利係一種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尤指 應用於積體電路散熱器,利用衝壓嵌組的技術,達到最



佳的定位和導熱效能,係包含由底座和若干散熱片構組 而成,其中底座的表面成型有多道凸面,以及對應於凸 面的垂直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貫通的凹溝; 該散熱片恰可對應插入凹溝中,藉一底面具嚙齒之成型 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 變,且將散熱片嵌組植立於底座上,進而提昇散熱器製 造的精良度和簡化其製作流程工時,具絕佳的產業價值 和環保效益(見原審卷一第40頁系爭M 專利中文創作摘 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二所示。
⑵系爭M 專利請求項共計4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 請求項2 至4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上訴人 主張系爭二產品落入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2 、3 之專 利權範圍,其內容如下:
①第1 項:一種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係包含 由底座和若干散熱片構組而成,其中底座的表面成型 有多道凸面,以及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 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該散熱片恰可對應插入凹 溝中,藉一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 凸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且將散熱片嵌組 植立於底座上。
②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散熱片與底座 的衝壓嵌組結構,其中該凹溝係對應設於凸面的垂直 軸向。
③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散熱片與底座 的衝壓嵌組結構,其中該凸面係成型為弧形凸面為最 佳。
㈢本件引證案之說明:
⒈被證5 之技術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45至271頁): ⑴被證5 為94年7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93214433號「熱導 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 於系爭I 專利申請日(94年12月6 日),可為系爭I 專 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5 為係為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 其中散熱器之鰭片,係成型有若干供熱導管對應植入的 通孔,通孔的端側設有一穿孔,通孔和穿孔間具有一邊 壁,以及將包含有熱導管之散熱器定位於治具上,藉成 型模具衝壓邊壁形變,而迫使該鰭片與熱導管鉚合緊配 ;藉由上述特徵,乃大幅簡化熱導管和鰭片之結合程序 ,並有效提昇其生產效率和成品精良率及熱傳導率,其 絕佳的產業價值和環保效益者(見原審卷一第246 頁之



被證5 中文創作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三所示。 ⒉被證13之技術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36至258頁): ⑴被證13為2005年6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3214320號「散 熱器與熱導管之衝壓鉚組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 於系爭I 專利申請日(94年12月6 日),可為系爭I 專 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13係一種散熱器與熱導管之衝壓鉚組結構,其中散 熱器係由多數個散熱片組合而成,且散熱片係成型有可 供熱導管對應植入的通孔,熱導管貫入散熱片之通孔而 與散熱器組合,以及將前述包含有熱導管之散熱器定位 於治具上,藉一成型模具自散熱片的徑向衝壓熱導管, 迫使熱導管產生形變,且與散熱片鉚結一體;藉由上述 特徵,乃大幅簡化熱導管和散熱器之結合程序,並有效 提昇其生產效率和成品的精良度及其熱傳導率,具絕佳 的產業價值和環保效益者(見原審卷二第238 頁之被證 13中文創作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四所示。 ⒊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
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揭示一種鋁片和該底板的結合結構 ,底板B 上設有多道的凸面,利用刀模沿凸面走向的中央 開設二剖槽,再將鋁片A 對應插入凸面上之剖槽中,並以 衝子C 衝壓預設於兩相鄰凸面之間隙,使鋁片A 得以定植 於底板B 上方(見原審卷一第41頁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 。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五所示。
⒋被證14之技術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59至264頁): ⑴被證14為係93年6 月4 日公告之中國第2554798 號「一 種插片式散熱器」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M 專利 申請日(93年5 月27日),可為系爭M 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
⑵被證14係一種散熱器,具體地說是一種在散熱片上滾花 紋的散熱器。其主要技術方案是在底板上插接散熱片, 在散熱片的表面有花紋;所述花紋位於散熱片的兩個散 熱面上;並且該花紋可利用滾壓方式形成;上述底板可 位於一個殼體內,該殼體的一端敞開。在所述底板上均 勻而間隔地開設插接散熱片的矩形槽及滾壓用的"V" 形 或"U" 形滾壓槽。利用本裝置後可有效提高散熱器的散 熱效果(見原審卷二第259 頁之被證14摘要)。其主要 示意圖如附圖六所示。
㈣系爭I專利請求項1、4、6有效性分析:
⒈系爭I專利技術內容:
⑴依系爭I 專利說明書記載,習用之熱導管與散熱片之結



合方法乃是在熱等管與散熱片連接之接合面塗上一層銲 料;將熱導管與散熱片接合後,放入真空加熱爐加熱, 使銲料於加熱過程熔化產生毛細現象滲入熱導管與散熱 片之接合面,達到緊密之結合。或者,在於熱管欲與散 熱鰭片接合之部位,鍍上金屬之導熱介質層;將散熱鰭 片接合於該熱管鍍有導熱介質層之部位上;即對該導熱 介質層加熱而使其熔解於熱管與散熱鰭片之間後,再行 冷卻。再者,乃是在微型散熱器之導熱管的周緣塗佈固 化膠;在上述固化膠固化之前,利用兩壓合模之兩組壓 合片分別插入兩片散熱鰭片之間的空隙,並同時向導熱 管方向接近夾壓,使散熱緒片之突緣與導熱管周緣緊密 地接合。另亦有在散熱鰭片上設置一開口,使熱導管進 行旋轉,並使散熱鰭片向熱導管平移;當散熱鰭片之開 口接觸熱導管後,保持熱導管之旋轉,使熱導管和散熱 鰭片之間產生摩擦,摩擦產生之熱量使摩擦表面呈塑性 熔化狀態;施以壓力使熱導管和散熱鰭片之開口熔接在 一起。甚至有在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其他實際結合製作 方法上,係採用穿壓結合方式,主要係將熱導管固裝於 一導熱板一表面,並取得多數在端面設有通孔之散熱鰭 片,即利用該通孔將散熱鰭片逐片套設於熱導管上,以 配合沖壓件及自動機具,逐片利用穿壓製程,使散熱鰭 片對應熱導管外徑產生緊束結合。上述方法都有無法使 導熱介質均勻的佈滿於導熱管與散熱鰭片間,或均勻的 膠合,易形成間隙影響結合與熱傳遞效能,再者導熱介 質與固化膠更存在化學物質,易造成人體及環境之危害 ,而其異金屬磨擦產生之塑性熔化,仍存在塑性熔化部 份之均勻度問題,易形成間隙影響結合與熱傳遞效能等 問題(見原審卷一第19至20頁)。
⑵為解決上述問題,系爭I 專利將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 迫成型方法重新設計,利用在散熱鰭片表面通孔及其環 突壁設計,配合簡單的治具架構、側壓技術及組件變形 結合製程,對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結合,改善其緊 迫結合製成良率,製成具有高結合性及傳熱效率的散熱 裝置,以提供使用者更低廉但高傳熱效率與確實結合之 實用散熱裝置(見原審卷一第20頁)。
⒉系爭I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經比對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5 ,系爭I 專利之 「 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法包 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其二側端邊設有扣件」技術



特徵,由被證5 說明書第8 頁第16至20行記載「本創 作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其中散熱 器2 係由多數個鰭片20組合而成,…其組合技術乃可 另由獨立的嵌組或衝壓鉚合作業來完成(按,散熱片 的嵌組或衝壓鉚合作業作為習用技術,不另贅述)」 (見原審卷一第252 頁),及被證5 第3 圖揭示散熱 鰭片兩側具有扣件結構可將各鰭片相互扣合,可見被 證5 係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之技術 ,其結合方法為利用多數個散熱鰭片二側端邊設有扣 件以嵌組或衝壓鉚合作業之習用技術相互結合。故系 爭I 專利之「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多 數散熱鰭片」及「扣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多數個 散熱鰭片20」及「扣件」技術內容。
②系爭I 專利之「於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成型至少一設 有通孔之環突壁」技術特徵,由被證5 第3 圖及說明 書第8 頁第21至22行記載「該鰭片20,係成型有若干 供熱導管3 對應植入的通孔21」,以及說明書第9 頁 第5 至6 行記載「於通孔21一側周面延設有一預定高 度的環邊24,令該環邊24得提供鰭片20對應組合之定 距準位」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52 及253 頁),可 知被證5 之各鰭片表面設有貫穿之通孔,通孔一側周 面延伸設置有一預定高度的環邊之技術,且該環形之 環邊突出鰭片表面。故系爭I 專利之「通孔」及「環 突壁」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通孔21」及「 環邊24」技術內容。
③系爭I 專利之「將多數散熱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 距排列之鰭片組」技術特徵,由被證5 說明書第8 頁 第17至18行記載「其中散熱器2 係由多數個鰭片20組 合而成」(見原審卷一第252 頁),及被證5 第3、9 圖揭示多數個鰭片20係以等間距排列並由扣件扣合而 形成鰭片組,顯見系爭I 專利之「扣件」、「間距排 列之鰭片組」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多數個鰭 片20以扣件扣合成等間距排列形成鰭片組的技術內容 。
④系爭I 專利之「提供至少一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 鰭片之通孔」技術特徵,由被證5 第8 圖及說明書第 8 頁第21至24行記載「該鰭片20,係成型有若干供熱 導管3 對應植入的通孔21,…令熱導管3 植入鰭片20 之通孔21」(見原審卷一第252 頁),可知被證5 之



熱導管係植入於多數鰭片之通孔中。故系爭I 專利之 「熱導管」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熱導管3 」技術內容。
⑤系爭I 專利之「提供一加工治具;進行緊迫成型製程 ,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 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 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結合製成散熱 裝置」技術特徵,由被證5 第3 、9 圖及說明書第8 頁最後一行至第9 頁第4 行記載「以一底端具預定錐 度之壓棒4 軸向插入穿孔22,以及將包含有熱導管3 和插置壓棒4 之散熱器2 定位於冶具5 上,藉成型模 具6 衝壓壓棒4 ,使位於穿孔22中的壓棒4 受力擠壓 邊壁23形變(如第六圖),而迫使該鰭片2 與熱導管 3 鉚合緊配者。」以及被證5 說明書第9 頁第7 至9 行記載「該環邊24恰可與熱導管3 迫緊鉚結,藉此增 加熱導管3 和鰭片20之接觸面積,提昇其熱傳導效果 」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52 及253 頁),顯見被證 5 之緊迫成型製程係能以一成型模具穿入穿孔直接衝 壓邊壁,使邊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進而迫 使鰭片與熱導管鉚合緊配;而系爭I 專利進行緊迫成 型製程係提供一加工治具,由加工治具直接對環突壁 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 形,故兩者差異僅在於系爭I 專利之加工治具直接對 環突壁迫壓,而被證5 之加工治具直接壓擠邊壁23之 擠壓位置不同。從而,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加工 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 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 技術特徵,並未為被證5 之成型模具6 擠壓邊壁變形 等技術內容所揭露。
⑥被證5 雖未揭露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加工治具垂 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 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技術特 徵,然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5 於上開衝壓加工 之位置差異,由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之先前技術可知 ,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散熱鰭片穿套於熱導管經 衝壓後,散熱鰭片與熱導管間存有間隙而無法完全密 合,此將影響到熱導管和散熱鰭片的完裝準位和迫緊 效果,且在傳統散熱器之熱導管和鰭片結合構造難以 大幅簡化結合程序及提升配合密合性之情況,進而將 影響生產效率、成品良率及改善熱傳導率等問題。再



依被證5 第3 圖及說明書第9 頁第2 段所載內容可知 ,被證5 之散熱鰭片之表面亦具有通孔及環邊24的設 計,該環邊相當於系爭I 專利之環突壁,已如前述。 因此,系爭I 專利係以加工治具直接對環突壁衝壓而 緊貼熱導管,而被證5 係以加工治具對邊壁衝壓產生 變形後再擠壓環邊而緊貼熱導管,兩者衝壓結果均為 使散熱鰭片與熱導管鉚結緊配,提升鰭片與熱導管間 傳熱效果,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雖在於加工治具之擠 壓位置有所差異,惟從事衝壓加工設計具有經驗者為 使鰭片能與熱導管緊密配合而提升傳熱效果,自可利 用被證5 之等間距囓齒狀成型模具所教示之擠壓邊壁 技術,並經簡易改變成型模具衝壓位置,來達到如系 爭I 專利以加工治具直接對環突壁(即被證5 之環邊 )施以強力迫壓,使被證5 之環邊及熱導管同步壓擠 變形而產生鰭片與熱導管緊密配合的相同結果,因此 ,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於散熱鰭片擠壓位置之差異, 應係衝壓加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衝 壓加工成型技術之簡單改變衝壓位置即能達成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⑦綜上,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通孔」、「環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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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