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4年度,121號
GSEV,104,岡簡,121,2016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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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121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徐金基
      黃文祥
被   告 梁明道
      宋惇英
      李文淮
      侯福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淮
被   告 李淑妃即周逢麟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侯永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侯福田」;關於「周逢源」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淑妃即周逢麟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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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