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拍字,104年度,16號
KSYV,104,司家拍,16,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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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余庚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以102 年度司繼 字第387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蘇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甲○(男 ,民國前3 年11月4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Z000000000 號,89年2 月3 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 路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03 年2 月19日確定;聲請人 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接管,另依本院103 年度司家催 字第90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並於103 年4 月18日刊登於臺灣導報,上開公示催 告期間業已屆滿,現為清償地價稅新臺幣(下同)1,550 元 、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40,000元、本件程序費用1,000 元暨變賣遺產所生之相關稅費等,而有變賣被繼承人阮林英 紅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必要。茲因親屬會議不能召開,爰 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上 開遺產等語。
二、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償 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 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 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2條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本院10 2 年度司繼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高雄市稅捐稽 徵處岡山分處104 年7 月20日高市稽岡房字第0000000000號 函、房屋稅證明書、本院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導報刊登證明單、104 年度司繼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103 年3 月10日高市 ○○○○○0000000000號函附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 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105 年1 月29日高市○○○○0000



0000000 號函附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 3 年度司家催字第90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應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又被繼 承人無親屬會議會員,聲請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決議被繼承 人所遺財產變賣事宜,甚為明確,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 地位,向本院聲請變賣遺產,自屬有據。
㈡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且公示催告期滿後 ,被繼承人尚積欠地價稅1,550 元、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 酬40,000元、本件程序費用1,000 元暨變賣遺產所生之相關 稅費等,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 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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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地號/ 建號(門牌號碼) │面積 │權利範圍 │
├──┼────┼────────────┼─────┼───────┤
│1 │土地 │高雄市岡山區文化段512 地│1,064 平方│14分之1 │
│ │ │號土地 │公尺 │ │
├──┼────┼────────────┼─────┼───────┤
│2 │土地 │高雄市岡山區文化段512 之│1平方公尺 │14分之1 │
│ │ │1 地號土地 │ │ │
├──┼────┼────────────┼─────┼───────┤
│3 │土地 │高雄市岡山區文化段512 之│8平方公尺 │14分之1 │
│ │ │2 地號土地 │ │ │
├──┼────┼────────────┴─────┼───────┤
│4 │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全部 │
│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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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