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翰品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富里
原告與被告富台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34,0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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