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林建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蔡淑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担保之債權「己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期之
證明文件(依台端所附借款契約書影本所載:本件之借款期
限係自民國103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2日止,顯未
屆清償期,且亦無其他加速條款之記載)。
二、相對人紀蔡淑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