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4年度,5號
KSDM,104,金訴,5,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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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茂棋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石志訏
      鄧景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陳建良
      范淑億
      黃飛鴻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159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丑○○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天○○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庚○○、戊○○(另發布通緝)、甲○○、巳○○、丑○○ 、酉○○、天○○均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獎金,不得



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來源,亦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 行,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 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仍 為下列行為:
㈠戊○○於民國100 年5 月間,與庚○○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多 層次傳銷、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共同擬定「WSD Fund (起訴書誤載 Found)外匯金融投資計畫」(下稱WSD 投資 計畫),內容為:投資人按如附表一所列投資每單位新臺幣 (下同)16,000元(普通會員)、32,000元(銅級會員)、 96,000元(銀級會員)、160,000元(金級會員)或320,000 元(鑽石會員)之本金加入會員,即得定期領取固定金額之 返利,每三日為一期,對應之返利金額分別為93元、248 元 、900元、1,521元、3,073元,領取次數分別為180次(即總 週期18個月)、180次(即總週期18個月)、200次(即總週 期20個月)、240次(即總週期24個月)、300次(即總週期 30個月),換算返利年息利率分別為69.75%、93%、112.5 %、114.075%、115.23 %(計算式:每期返利金額×可領 次數÷本金金額÷總週期〈單月〉×12〈整年〉×100% 。 起訴書誤載年利率162%至300%,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另可選擇每9 日或30日領取一次返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 款項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該計畫 稱此為「靜態收入」)。參加會員另得以介紹他人加入投資 ,取得如附表二所示10%至18%不等之「介紹獎金」及其他 「組織獎金」等,並委請不詳之電腦工程師架設網路平台, 自100 年7 月初起,推由戊○○擔任講師,對外招募會員加 入上開投資計畫;庚○○先後提供「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 」帳戶(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000 ,下稱庚○○合 庫灣內分行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大港埔分行」帳戶(戶 名庚○○、帳號0000000000000 ,下稱庚○○合庫大港埔分 行帳戶),負責收取投資人所繳投資款項、分配返利及獎金 等存匯款事務。
㈡甲○○、巳○○、丑○○、酉○○陸續加入會員後,已明知 上情,均與庚○○、戊○○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多層次傳銷、 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除各自吸收下線外,甲○○並自 100年9月起,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辦公處所,作為舉辦WSD 投資計畫說明會之場所;巳○○ 自100年8月間起,提供「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戶 名巳○○、帳號0000000000000 ,下稱巳○○合庫新營分行 帳戶);丑○○自100年9月間起,提供「合作金庫銀行中權 分行」帳戶(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 ,下稱丑○



○合庫中權分行帳戶);酉○○自100 年11月間起,提供「 彰化銀行北門分行帳戶」(戶名玖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下稱玖頤公司彰銀北門分行帳戶)作為 投資人匯入投資款之用。巳○○、丑○○並負責招攬不特定 人參加WSD 投資計畫說明會,再由甲○○擔任說明會主持人 ;戊○○、酉○○分別擔任講師,向不特定投資人講述WSD 投資計畫內容,招募投資人加入會員,仍由庚○○負責收齊 投資款項並分配返利及獎金,將資金全數轉交戊○○運用。 ㈢天○○為甲○○之友人,明知甲○○等人以上開方式從事非 法多層次傳銷及非法吸金,仍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幫助 犯意,自100 年9 月起,多次前往上址辦公室協助甲○○有 關電腦網路操作及會員投資金額試算,或在場教導投資人操 作WSD 投資計畫網路介面,幫助甲○○等人實行上開非法多 層次傳銷及非法吸金行為。戊○○、庚○○、甲○○、巳○ ○、丑○○、酉○○共同以上開分工行為;天○○以上開幫 助行為,以非法多層次傳銷上開WSD 投資計畫作為收受投資 名義,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向如附表二所示 之申○○等投資人吸收資金共計57,062,000元(起訴書誤載 為55,686,000元。各該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及投資日期, 詳如附表二所載)。迄100 年12月間,WSD 投資計畫所收取 之投資款項已不足以支付返利及獎金,庚○○與戊○○商議 後,自100 年12月31日起停止發放返利及獎金,並無預警關 閉WSD 投資計畫網路平台。嗣因投資人子○○告訴,經法務 部調查局於102年3月27日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在甲○○位於 高雄市○○區○○街00號6 樓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告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件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 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5號 ㈠卷【下稱院一卷】第128-129、273頁、同字號㈢卷【下稱 院三卷】第5背面-6 頁),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知悉其內容, 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認各該證據作成時之 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取證或明顯欠缺憑信性及關連性 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庚○○對於除附表二編號65、68部分以外犯罪事實 ,均坦認不諱;被告甲○○、酉○○、丑○○、巳○○、天 ○○則否認有何非法多層次傳銷或非法吸金犯行:⑴庚○○ 辯稱:如附表二編號65所示之「午○○」並未投資WSD 投資 計畫云云。⑵甲○○辯稱:「高雄市○○區○○○路000 號 5 樓」是伊自己經營健康器材展示的地點,不是專供WSD 投 資計畫說明會的場所,伊只有擔任WSD 投資計畫說明會的主 持人,負責活動程序而已,不是擔任講師云云。⑶巳○○辯 稱:伊交付帳戶給戊○○,只是為了讓戊○○將伊投資WSD 投資計畫所應得的返利匯給伊,但是戊○○叫其他投資人將 投資款匯到這個帳戶,要伊轉給庚○○或戊○○云云。⑷丑 ○○辯稱:伊只是單純的投資人而已,沒有介紹其他人來投 資,當初是因為說要將返利匯給伊,要伊提供帳戶,後來卻 陸續有不明款項匯到這個帳戶,戊○○要伊將其他人的匯款 轉給庚○○,伊與匯款人都不認識云云。⑸酉○○辯稱:伊 不是WSD 投資計畫的講師,只是戊○○拜託伊上台跟投資人 講解,沒有所謂的講師,也沒有講師費,帳戶也不是伊主動 提供云云。⑹天○○辯稱:伊到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只是去瞭解自己的投資情形,因為伊會看電腦,那 裏有一些投資人會問伊,伊只是純粹幫忙而已,沒有鼓勵他 們投資云云。辯護人均稱:甲○○、巳○○、丑○○、酉○ ○主觀上均無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天○○主觀上亦無非法 吸金之幫助故意,渠等所為亦不構成非法多層次傳銷等語。 經查:
㈠庚○○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及補強證據
被告庚○○除附表二編號65、68所示部分以外之犯罪事實, 業據庚○○於調查局詢問(下稱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全部坦認不諱(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 00000000000號卷【下稱調查卷】第51-58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918號卷【下稱偵三卷】第71- 72、119背面-121頁、院一卷第121頁),且經證人即投資人 辛○○、戌○○、丙○○、辰○○、壬○○、申○○、丁○ ○、亥○○、卯○○、己○○於調詢或本院審理時指訴歷歷 (見調查卷第239-242、270-274、289-293、307-311、322- 325、340-343、350-353、364-367、379-382 、393-396 頁 、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5號㈡卷【下稱院二卷】第65-75 、 76-85、85-90頁),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天○○、 戊○○、酉○○、巳○○、丑○○、於調詢、偵查或本院審 理時,分別證(供)述明確(見調查卷第1-8、29-34、98-



104、126-132、156-16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 度交查字第80號卷【下稱偵二卷】第40-43頁、偵三卷第78- 79、121 -125頁),並有「WSD Fund外匯金融投資計畫」簡 介、「WSD 投資計畫申請表」、「新會員入會(舊會員升級 )申請表」、「返利計畫試算表」、「WSD 靜態收入(投資 收入)與動態收入(組織收入)表」、「Diamond 行政中心 服務事項表」(見調查卷第415-423 頁);投資人辛○○、 戌○○、丙○○、壬○○(以女兒林倍如之名義投資)、卯 ○○、己○○等人所提出WSD Fund投資憑證(Investment- Certificates)、匯款證明、WSD Fund會員查詢返利網頁列 印(見調查卷第243-253、279、287、304-306、336-339 、 387-388、402頁、院二卷第146 頁);庚○○合庫灣內分行 帳戶、大港埔分行帳戶、巳○○合庫新營分行帳戶、丑○○ 合庫中權分行帳戶、玖頤公司彰銀北門分行帳戶之開戶建檔 登錄、企業戶顧客資料卡、歷史交易明細暨投資款項統計表 在卷足憑(見調查卷第424-516 頁)。其中如附表二編號74 所示同案被告甲○○,係於100年9月間,經戊○○介紹加入 WSD投資計畫,投資金額10,000美元(即新臺幣320,000元) 係由被告庚○○代墊等情,亦經庚○○於調詢中供明在卷( 見調查卷第51-58 頁),核與甲○○於偵查中供述相符(見 偵三卷第121背面-122 頁)。被告庚○○歷次自白,既有上 開卷證可佐,足認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⒉附表二編號65(起訴書未列載)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65所示之投資人子○○因投資WSD 投資計畫, 於100年9月6日簽發票面金額960,000元合作金庫本行支票, 受款人記載「庚○○」,並由庚○○兌領等情,業據告訴人 子○○具狀指陳歷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他字第1022號卷【即偵一卷】第1-2、22-24頁),且經同案 被告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偵二卷第40-43 頁),並 有子○○所提出戊○○名片、「WSD Fund外匯金融投資計畫 」簡介、戊○○書寫之投資獲利解說、合作金庫本行支票、 律師函、「WSD 投資計畫申請表」、合作金庫中興分行存摺 節本、合作金庫十全分行102年3月20日合金十全存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支票存款憑條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022號卷【即偵一卷】第3-19、26-28 、31-34頁、偵二卷第15-16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⒊附表二編號68部分(含對於被告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庚○○雖辯稱: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投資人午○○,並無 投資WSD 投資計畫云云。然依證人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當初伊朋友薛柏芬帶伊到博愛路「丹堤咖啡」2 樓,去聽



WSD 投資計畫說明會,戊○○在現場講解投資內容,伊投資 了16,000元,直接從銀行帳戶提領現金交給地○○幫伊交到 公司。之後沒多久WSD 投資計畫就出事了,伊沒拿到約定的 返利,只有戊○○在出事後匯了大概8 元到伊郵局帳戶等語 (見院二卷第182-183、190頁),核與先前調詢指訴一致( 見調查卷第412-413 頁),並提出中國信託東高雄分行帳戶 存摺節本(100年9月10日金融卡提領現金16,000元)及鳳山 中山東路郵局存摺節本(101年6月8日無摺存款6元)為證( 見院二卷第217背面-218 頁)。且證人薛柏芬於本院審理中 到庭證稱:伊於100 年間(詳細日期不記得)有帶午○○到 博愛路「丹堤咖啡」2 樓去聽WSD 投資計畫說明會,午○○ 聽了之後決定投資,應該是聽完當天就拿現金16,000元給伊 ,伊再把錢交給WSD 的助理未○○(原名陳義文)加入投資 ,午○○算是伊的下線等語(見院三卷第61-62 、65頁); 證人未○○(即陳義文)亦於審判中證稱:伊於100 年間( 詳細日期不確定)確有參加在「丹堤咖啡」2 樓的WSD 投資 計畫說明會,伊確定地○○與午○○兩人都有投資,午○○ 是地○○的下線,地○○是伊的下線,他們錢怎麼給的,伊 已經記不起來給錢的詳細過程,但伊確定他們兩人都有繳錢 ,因為必須投資人繳錢後,資料才會「key 單」(鍵入電腦 ),才可以在電腦上(按:即WSD 投資計畫網路平台)看到 投資金額及紅利資料(即WSD 投資計畫所稱「靜態收入」或 「返利」)。伊自己不經手key 單,如果午○○他們把現金 交給伊,伊也會將錢交給key單的人,如果沒有key單,他們 不可能領到返利,一定要有這筆錢進去,才會有返利回來, 通常是匯到他們的帳戶內。繳錢的話是沒有所謂的收據,都 是key 單進去,電腦上就會顯示投資了多少錢,當初只能用 這種方式確認自己的投資金額。電腦介面(WSD 網路平台) 會有介紹人及下線加入時間,伊有在電腦介面上看到午○○ 加入,如果她沒有繳錢投資,她的資料不可能出現在伊的電 腦介面(WSD網路平台)上等語(見院三卷第67-72頁)。午 ○○雖未如其他投資人提出WSD Fund投資憑證(Investment -Certificates)或匯款單據,且因WSD投資計畫網路平台已 經被告戊○○等人無預警關閉,無法提出查詢網頁為證,然 午○○前開指證,與證人薛柏芬、未○○證述大致相符,復 與其提出中國信託東高雄分行及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存摺節本 記載交易情形相合,足為補強證據,自堪採信,而非如辯護 人所稱毫無證據足資證明。午○○確有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 投資情形,已堪認定。被告庚○○空言否認,難以動搖前述 依據證據所為之認定。




㈡甲○○部分
⒈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均因同案被告被告戊○○、庚○○上開 WSD 投資計畫內容約定給付如前述利率之紅利(返利),而 分別繳交投資款項加入投資,部分投資人已實際領取返利及 介紹獎金,戊○○及庚○○採多層次傳銷方式,以上開投資 計畫作為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 等情,已如前述(書證及物證部分詳如上述「理由欄二、㈠ 、⒈」所臚列)。
⒉被告之自白
被告甲○○於調詢中供稱:伊是以「石志偉」這個名字作為 在外與人進行業務洽談時所用的姓名,「高雄市○○區○○ ○路000號5樓」則是伊所經營「台灣智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的營業地址,直到100 年9 月間,伊因戊○○介紹而加入 WSD投資計畫,才將上址提供給戊○○作為WSD投資計畫說明 會的會場使用,所以WSD 投資計畫的高雄辦公室才會在該址 。WSD 投資計畫並無具體商品投資,就是吸收下線賺取利潤 。伊是因為與戊○○共同經營WSD 投資計畫,才會將上址公 司提供給戊○○作為WSD 投資計畫說明會的會場使用。WSD 投資計畫主要參與者有戊○○、酉○○、庚○○、巳○○及 伊本人,戊○○、酉○○主要負責WSD 投資計畫說明會主講 ,伊負責說明會現場的接待工作,巳○○負責WSD 投資計畫 在高雄博愛路的說明會主講工作。戊○○、酉○○、巳○○ 及伊本人會依照自己的人脈關係,招攬會員來聽說明會,至 於文宣是在說明會現場及會員加入後發放。若會員有意加入 WSD投資計畫,必須填具「WSD投資計畫申請表」,該表格是 庚○○提供我們的,會員加入時,視其投資金額勾選會員等 級,若投資美金500元係普通會員、投資美金1,000元係銅級 會員、投資美金3,000元係銀級會員、投資美金5,000元係金 級會員、投資美金10,000元係鑽石級會員等共五種。會員填 完該表格後,我們必須將該表格傳真給庚○○,至於正本則 由吸收該會員的上線自行保管。「返利計劃試算表」是在吸 收會員加入時,提供給會員參考其加入WSD 投資計畫的投資 金額,未來可領取的返利次數、週期及金額。「靜態收入( 投資收入)與動態收入(組織收入)表」也是在吸收會員加 入時提供給會員參考,會員加入WSD 投資計畫後,如僅單純 投資而未吸收下線加入,只能領取表格上「靜態收入」(返 利);若會員加入後積極吸收其他下線加入,除可領取靜態 收入外,還可領取表格上的「動態收入」(介紹獎金及組織 獎金)。WSD 投資計畫並無實際金融產品銷售,實際上就是 以吸收下線賺取利潤的老鼠會吸金方式,也沒有報備公平交



易委員會核准。扣押物編號壹-1、壹-2「WSD 投資理財資料 」是伊要提供給臺北友人的資料,他們也都有加入WSD 投資 計畫,成為伊的下線。扣押物編號貳「匯款資料」21張,都 是伊吸收會員加入WSD 投資計畫後,將下線會員入會金額轉 匯給庚○○的憑證。投資人辛○○、丙○○、壬○○是伊的 下線,其他投資人戌○○、丁○○、申○○、亥○○、卯○ ○、辰○○、己○○等人雖不是伊的下線,但伊知道他們也 是WSD投資計畫的會員,他們所指稱WSD投資計畫會按期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的返利等情屬實,會員都是因為返利才會加 入。會員加入WSD 投資計畫後,公司會提供會員一個電腦帳 戶密碼,該會員便可以在公司網站上有個人的電子錢包,入 會後所得的返利,公司會定期的提撥點數到個人的電子錢包 裡,會員可以自行透過電腦操作,將電子錢包裡的點數兌換 成實質金錢,公司再將錢匯到個人金融帳戶內,但自100 年 12月31日開始,公司就停止提撥點數到會員的電子錢包裡, 也就是停止支付返利,公司網站自101年3月間就無預警關閉 。庚○○合庫灣內分行帳戶內的吸金金額,其中有一部分就 是伊將會員入會資金轉匯給庚○○的,這些資金都是會員加 入WSD 投資計畫的金額。至於資金的用途要問庚○○才清楚 等語(見調查卷第1-8頁),已坦認其加入WSD投資計畫後, 明知WSD 投資計畫係以多層次傳銷,但無實際銷售金融商品 ,參加人取得獎金係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來源,亦知WSD 投資計畫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而係以約定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 資金,仍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 辦公處所,作為舉辦WSD 投資計畫說明會之場所,並與戊○ ○、酉○○、庚○○、巳○○依上述分工,招募會員而吸收 下線資金。
⒊同案被告之供述
⑴同案被告庚○○於調詢中供稱:100 年8、9月間,戊○○給 伊一個「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的地址,要伊直 接找甲○○洽談WSD 投資計畫,當時甲○○因缺乏資金,戊 ○○便要求伊幫甲○○代墊美金1 萬元讓他加入。伊與戊○ ○共同創設WSD 投資計畫之初,會員入會的費用都是直接交 給戊○○,伊擔心戊○○會將錢私吞,所以才提供合庫灣內 分行及大港埔分行等私人帳戶,要求甲○○、酉○○、巳○ ○等人於吸收會員下線後,將入會費用匯至上開帳戶,伊再 從前述二個私人帳戶內提撥錢轉匯給會員作為返利及獎金之 用(見調查卷第52、54頁)。
⑵同案被告戊○○於調詢中供稱:WSD 投資計畫的辦公室是向



甲○○借的,是用來招攬會員及召開說明會的場所,辦公室 成員有甲○○、庚○○、酉○○等人。甲○○主要負責提供 場地及擔任投資說明會的主持人,伊與酉○○為WSD 投資計 畫的講師,庚○○負責銀行匯款,天○○協助甲○○有關電 腦網路操作及會員投資金額的試算。WSD 投資計畫主要透過 會員彼此間的招攬及在公司召開說明會吸引投資客等語(見 調查卷第99-100頁)。
⑶同案被告酉○○則於調詢中供稱:「高雄市○○區○○○路 000號5樓」辦公室是向甲○○借的,用來招攬會員及召開說 明會的場所。WSD 投資計畫在臺北、臺中、高雄都有說明會 ,北中南各據點由伊幫忙授課外匯,戊○○幫忙講解投資理 財的概念,北部場地由戊○○出錢租借,中部是丑○○,南 部是甲○○,負責提供場地、茶水、相關文宣及擔任投資說 明會主持人。丑○○、甲○○、巳○○等人負責收取下線的 匯款後,再匯給庚○○交換點數,並由庚○○負責銀行匯款 等語(見調查卷第127-129 頁)。
⑷同案被告巳○○於調詢中供稱:甲○○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5樓」設立辦公室,提供場地、茶水、相關文宣 ,伊不清楚該辦公室人員有誰,因為伊發展組織的模式與甲 ○○不同等語(見調查卷第159 頁)
⑸上開同案被告均一致指稱被告甲○○確有提供「高雄市○○ 區○○○路000號5樓」辦公處所,作為舉辦WSD投資計畫說 明會之場所,負責場地、茶水、相關文宣及擔任投資說明會 主持人並招攬下線等分工行為,核與被告甲○○上開自白大 致相符,足為補強證據。
⒋投資人之指訴
⑴證人即投資人辛○○於調詢時指稱:伊於100 年11月間,經 甲○○介紹投資美金2萬7,000元(以1美金=32新台幣計算) ,約定每個月可領回投資金額的10%,鑽石級會員可領取30 個月,金級會員可領取24個月,銀級會員可領取20個月,銅 級及普通會員可領取18個月。伊前後交給甲○○864,000 元 (新臺幣),始終沒有領取到任何返利,甲○○並於100 年 12月底告訴伊WSD 投資計畫已經倒閉。甲○○、戊○○、酉 ○○等人除利用「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設立 WSD 投資計畫辦公室對外吸金以外,也在高雄市博愛路與明 華路口「丹堤咖啡」、中正一路「星辰飯店」1 樓西餐廳及 中正一路「摩斯漢堡」等處辦理說明會,招攬客戶投資WSD 投資計畫,並提出WSD Fund外匯金融投資計畫、WSD 全球基 金宣傳說明書、WSD 投資計畫申請表及返利計劃試算表等資 料供客戶參考,以高報酬率吸引客戶投資,但沒有實際金融



投資商品銷售等語(見調查卷第239-241頁)。 ⑵證人即投資人戌○○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100 年 12月24日中午,前往高雄市博愛路與明華路口的「丹堤咖啡 」2樓,酉○○、戊○○擔任講師上台講述有關WSD投資計畫 。酉○○及戊○○人向伊介紹投資美金10,000元(以1美金= 32新臺幣計算),每個月可領回投資金額的10%,鑽石級會 員可領取30個月,並宣稱本利和最高可領取到300 %的高額 報酬,只需要短短的10個月就可返本,以上為靜態純投資部 分;若積極邀約他人加入該公司,便可額外再領取組織獎金 也就是所謂的「動態收入」,因伊是鑽石級會員,只要推薦 一人加入便可領18%的獎金。當天酉○○自稱係WSD 公司行 政中心的負責人,要求伊填寫「WSD 投資計畫申請表」加入 鑽石級會員,付款方式選擇匯至「玖頤公司彰銀北門分行帳 戶」,當時伊身上並無足夠入會費,酉○○承諾要先幫伊墊 付。當晚伊收到簡訊,發覺已成為會員,翌(25)日酉○○ 打電話要求伊將他墊付的入會費10,000元美金匯還給他,伊 便於26日中午將新臺幣320,000 元匯至「玖頤公司彰銀北門 分行帳戶」並致電酉○○,酉○○回覆錢已經收到,但伊迄 今完全沒領取到該公司發還任何返利。伊於100 年12月24日 在丹堤咖啡店還有看到巳○○在跟其他投資者說明如何用電 腦看WSD國外投資情形。後來因為WSD投資計畫網路關閉,並 停止返利點數兌換,他們在101年2月初在高雄市國軍雄館 有舉辦補償計劃說明,那一場是由甲○○主持,戊○○上台 解釋說明補償計畫,沒有賠償我們,反而是叫我們加碼投資 ,印象中當天巳○○、酉○○也在場等語(見調查卷第271- 272 頁、院二卷第65-69 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其所提出 101年2月18日高雄國軍雄館補償計畫說明會錄影檔,確有 甲○○在台上講解之影像畫面,製有勘驗筆錄暨翻拍照片可 稽(見院三卷第5-7 、23之1-23之3頁)。 ⑶證人即投資人丙○○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100 年 10月間經甲○○邀請到他位於高雄市○○○路000 號5 樓的 辦公室參加投資理財說明會,戊○○與酉○○輪流上台講解 WSD投資計畫,介紹投資美金1萬元(以1美金=32新臺幣計算 ),每個月可領回投資金額的10%,鑽石級會員可領取30個 月,並宣稱本利和最高可領取到300 %的高額報酬,只需要 短短的10個月便可返本,以上為靜態純投資部分;若積極遨 約他人加入該公司,便可額外再領取組織獎金也就是所謂的 「動態收入」。伊於100 年10月21日加入會員,因為加入時 間較早,所以有領到返利共約美金1千元。伊前後投資4次, 前3 次的錢都是交給甲○○,作他的下線;後來因為伊比較



信任該集團另一成員酉○○,所以最後一次的投資款是在「 丹堤咖啡」交給酉○○,成為酉○○的下線。另外,因為伊 不會使用電腦,伊要從電腦上看投資返利情形,都需要請天 ○○上網查看等語(見調查卷第290-292 頁、院二卷第76- 77頁)。
⑷證人即投資人壬○○於調詢時指稱:
伊於100 年10月21日到高雄市中正路勞保大樓,參加甲○○ 所做的說明會,甲○○向伊介紹投資美金1 萬元(以1美金 =32新台幣計算),每個月可領回投資金額的10%,鑽石級 會員可領取30個月,並宣稱本利和最高可領取到300%的高 額報酬,只需要短短的10個月就可返本,以上為靜態純投資 部分;若積極邀約他人加入該公司,便可額外再領取組織獎 金也就是所謂的「動態收入」。甲○○要求伊填寫「WSD 投 資計畫申請表」加入鑽石級會員,伊用伊女兒林倍如的名字 加入,錢都是交給甲○○,伊加入後有依照「返利計劃試算 表」領到返利,一直領到當年12月底等語(見調查卷第323- 324 頁)。
⑸上開證人或證稱被告甲○○親自招攬渠等加入WSD 投資計畫 並收取投資款項,或證稱甲○○主持101年2月18日舉辦之補 償計畫說明會,並有上開說明會錄影畫面及本院勘驗筆錄足 為佐證,自堪採信。
⒌對於被告辯解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被告甲○○雖於本院審理中翻供,改以前詞置辯;同案被告 庚○○、酉○○亦為附和之證詞,然被告先前自白不僅有同 案被告庚○○、戊○○、酉○○、巳○○於調詢之供述可佐 ,復有證人即投資人辛○○、戌○○、丙○○、壬○○前述 證詞及上開書證、物證足為補強,顯屬可信。被告甲○○及 同案被告庚○○等嗣後任意翻異前詞,與上開卷證顯然不合 ,自非可採。
㈢巳○○部分
⒈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均因同案被告被告戊○○、庚○○上開 WSD 投資計畫內容約定給付如前述利率之紅利(返利),而 分別繳交投資款項加入投資,部分投資人已實際領取返利及 介紹獎金,戊○○及庚○○採多層次傳銷方式,以上開投資 計畫作為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 等情,已如前述(書證及物證部分詳如上述「理由欄二、㈠ 、⒈」所臚列)。
⒉被告之自白
被告巳○○於調詢中供稱:伊於100 年7、8月間透過戊○○ 介紹認識庚○○,並經過戊○○及庚○○介紹加入WSD 投資



計畫,伊的上線是戊○○,我自己找了二個下線加入,下線 又有介紹朋友加入,從伊這邊發展下去的投資金額約4、500 萬元,實際人數不清楚。WSD投資計畫係以美金(1 美元=32 元臺幣)計算,投資美金500元為普通會員、1,000元為銅級 會員、3,000 元為銀級會員、5,000 元為金級會員、10,000 元為鑽石級會員,「返利計劃試算表」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例如鑽石會員投資美金10,000元等於投資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如選擇每3 日領返利,每次可領3,073元,共可 領300次,30個月共可領回921,900元;如選擇每9 日領,每 次可領9,281元,共可領100 次,30個月共可領928,100元, 如選擇每30日領,每次可領31,009元,共可領30次,30個月 共可領930,270元,其他會員級職返利計劃亦如該試算表, 可分選擇每3日領、9日領及30日領,另推薦他人入會又可獲 得推薦及組織獎金,公開招攬會員付費入會。伊都是由本人 或下線向有意投資的民眾約在「麥當勞」或高雄市博愛路的 「丹堤咖啡」碰面,原則上每星期聚會1 次,場地、茶水費 用由戊○○、酉○○、伊及伊的下線共同分擔。聚會時除了 會提供戊○○事前給伊的WSD 投資計畫文宣給有意願投資的 民眾參考,也會請酉○○到場幫忙授課外匯及戊○○講解投 資理財的概念,吸引有興趣投資的民眾加入該投資計畫。該 投資計畫主要透過會員彼此間的招攬及在召開說明會吸引投 資客,每次來聽說明會的人員大約有10幾個人,直到100 年 12底投資計畫網站無預警關閉為止。民眾如果有意願加入投 資,可以選擇匯給庚○○或直接匯給伊開立在合庫銀行新營 分行的帳戶,再由伊轉匯給庚○○。伊收到下線的匯款確實 有將款項轉匯到庚○○合作金庫灣內分行帳戶或大港埔分行 帳戶。有意願投資的民眾會填寫「WSD 投資計畫申請表」, 並提供個人金融機構的帳號,作為未來投資匯款及分紅使用 。「WSD投資計畫申請表」、「新會員入會(舊會員升級) 申請表」用途大同小異,主要是用來填寫會員基本資料,載 明投資金額、會員等級、介紹人姓名、帳號、安置人(即投 資者的上線)等資料。「返利計劃試算表」伊不曾看過,但 內容主要是用於WSD投資計畫紅利計算方式。「WSD靜態收入 (投資收入)與動態收入(組織收入)表」中,「靜態收入 」是指僅純粹作投資人,未招攬他人投資;至於「動態收入 」指另外推薦他人入會,可獲得推薦及組織獎金的金額。「 Diamond 行政中心服務事項表」伊未看過,但上面印的玖頤 公司是酉○○女友的公司,行動電話號碼是酉○○的,應該 是酉○○留給會員方便聯繫。伊也是因為WSD投資計畫會按 期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返利才加入。戊○○是伊的上線,



並負責在北中南各據點講解投資理財的概念,酉○○負責講 解外匯的概念,甲○○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設立辦公室,提供場地、茶水、相關文宣,伊不清楚該 辦公室人員有誰,因為伊發展組織的模式與甲○○不同。庚 ○○負責處理銀行匯款,丑○○是酉○○的上線,丑○○發 展的組織與伊不同,資金流向伊不清楚。天○○(或鄧育崑 )伊完全沒聽過等語(見調查卷第157-161 頁),已坦認其 加入WSD投資計畫後,明知WSD投資計畫係以多層次傳銷,但 無實際銷售金融商品,參加人取得獎金係以介紹他人加入為 主要來源,亦知WSD 投資計畫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而係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仍提供「合庫新營分行帳戶」作 為投資人匯入投資款之用,再轉匯予庚○○合庫灣內分行或 大港埔分行帳戶,並與戊○○、庚○○等人依上述分工,招 募會員而吸收下線資金。
⒊同案被告之供述
⑴同案被告庚○○於調詢及偵查中供稱:投資人一開始要出資 買點數,例如買1,000 點,1 點要31.5元,若要將點數換回 現金,是以1 比30的比例換回。100 年7 月間,WSD 投資計 畫程式啟動,一開始戊○○是找巳○○他們去召募會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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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智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