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48號
TPHM,105,聲,1448,201605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文揚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
聲付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文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文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1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 月確定。於103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5月13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