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40號
TCDV,105,重訴,240,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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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誌豪
被   告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俊宏
被   告 陳虹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110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廖俊 宏、陳虹妃為連帶保證人,先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具立 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再於103年9月12日簽立綜 合融資契約,俟至103年3月28日因各筆國內信用狀融資期限 到期後,另簽立變更借款契約書;詎被告華威昇影音系統有 限公司於104年1月20日發生退票,經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 迄今尚欠借款16,390,626元及利息、違約金,此有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狀及檢附借據、綜合融資契約、變更借款契約書等 資料影本可憑。惟該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 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即應依通常訴 訟程序之管轄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玆因原告與被告間所簽 訂前揭借據、綜合融資契約第31條均明定,基於借貸及綜合 融資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如涉訟,雙方合意以苗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約定,顯見兩造間已對上開契約涉訟乙 節有合意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自受該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 ,且原告已於105年5月4日遞狀聲請依合意管轄約定移轉管 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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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