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賴義鍠原告與被告何欣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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