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95號
TCDV,105,補,895,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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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賴義鍠
原告與被告何欣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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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