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05號
TCDV,105,司催,505,201605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茂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AK?若有,請盡速
  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將更正後之通知書
  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送院參辦;若無,請具狀更正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茂閎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