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茂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AK?若有,請盡速
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將更正後之通知書
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送院參辦;若無,請具狀更正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