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8號
TCDV,104,重訴,118,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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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東良 
      張守謙 
被 上訴人 鄭釧銘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鐘文勝 
被 上訴人 黃俊翔 
      邱瓊瑩 
      張麗珍 
      林明科 
      陳銘豐 
      徐珮甄 
      楊翠嬅 
      柯淳勛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褚淑惠 
被 上訴人 林紅枣 
      吳淑惠 
      陳美瑤 
      李小君 
      吳佳益 
      張沛儒 
      廖芷宜 
      承昊數位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驛恩 
被 上訴人 王仁鴻 
      賴明輝 
      簡偉倫 
      林宗漢 
      江振基 
      莊宏章即信翔企業社
      項必忠 
      亦威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 上訴人 吳楊采蘋
      張明村 
      鍾蕙宇 
      邱仕宇 
      莊立尉 
      黃洪美雲
      林長宗 
      李孟津 
      林俊良 
      曾茂鈞 
      林鈺庭 
      蔡明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6,912元,應徵裁判費125,79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5,794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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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昊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亦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