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 訴 人 陳東良 張守謙 被 上訴人 鄭釧銘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鐘文勝 被 上訴人 黃俊翔 邱瓊瑩 張麗珍 林明科 陳銘豐 徐珮甄 楊翠嬅 柯淳勛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褚淑惠 被 上訴人 林紅枣 吳淑惠 陳美瑤 李小君 吳佳益 張沛儒 廖芷宜 承昊數位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驛恩 被 上訴人 王仁鴻 賴明輝 簡偉倫 林宗漢 江振基 莊宏章即信翔企業社 項必忠 亦威實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 上訴人 吳楊采蘋 張明村 鍾蕙宇 邱仕宇 莊立尉 黃洪美雲 林長宗 李孟津 林俊良 曾茂鈞 林鈺庭 蔡明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6,912元,應徵裁判費125,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5,7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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