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易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安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
22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8,024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 萬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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