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桃
陳金鑑
葉日洋
葉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碁和不動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
度訴字第634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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