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34號
SCDV,104,訴,634,2016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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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碁和不動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超業
訴訟代理人 彭世芬
被   告 黃玉桃
       陳金鑑
       彭秀葱
       葉日洋
       葉正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彭秀蔥」之記載,應更正為「彭秀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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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碁和不動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不動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