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95號
PTDV,102,訴,695,2016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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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慶照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日廣 
      楊日英 
      楊日團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日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日昌 
      楊日耀 
      楊勝圍 
      楊勝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日山 
複 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邱順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日彰(楊俊謨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有關102 年度訴字第695 號判決書,未檢附 分割後各人面對20公尺計畫道路地籍寬度,導致楊慶照分割 後寬度不足,懇請補充判決為,面向20公尺計畫道路寬度: 楊慶照8.05m ;其他共有人6.43m ,地籍總寬度40.23m,並 請檢附實線地籍分割圖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固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 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 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又判決理由 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固屬顯然錯誤, 然若主文已諭知裁判之意旨,僅未於理由中論述,則仍為判 決不備理由,而非補充判決之問題。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述,係本院判決有無違反屏東縣畸零地使用 規則第3 條第2 項規定,造成分割方法不當之問題,並非系 爭土地分割或訴訟費用,一部有脫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判 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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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