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105年度,7號
SLEV,105,士勞簡,7,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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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李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7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萬5,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 0 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取消上定庭期並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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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