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5年度,285號
NHEV,105,湖簡調,285,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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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285號
原   告 藍帝斯數位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高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7 條約定,雙方同意如有糾紛及訴訟時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 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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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高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高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帝斯數位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