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顏宏文
相 對 人 張馨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馨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NO481247號發票人正確之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相
對人欄所列為張馨芳,惟所附本票上發票人欄所載為張馨方
,若為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張馨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