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869號
KSDV,105,司票,1869,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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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顏宏文
相 對 人 張馨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馨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NO481247號發票人正確之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相
  對人欄所列為張馨芳,惟所附本票上發票人欄所載為張馨方
  ,若為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張馨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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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