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秀梅、林明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⑴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暨其上137建號⑵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暨其上
558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
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石秀梅、林明建、連帶保證人林上財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債務人東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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