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71號
KSDV,105,司拍,271,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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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莊惠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明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分之1)暨其上313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
  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
  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戴明甜、連帶保證人寇永春高毓宏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債務人柏竣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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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竣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