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64號債 權 人 何燈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毓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二、請釋明債務人陳毓臻之住居所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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