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債 權 人 何燈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睿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利息自民國105年2月22日起算之依據。(退票日即提
示日,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請釋明債務人戴睿紘之住居所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