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41號
TCDV,104,訴,2141,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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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獻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獻得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丕宗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李獻得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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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