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752號
TCDM,103,訴,1752,2016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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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34號
                   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104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訇彥魯易(原名:陳崑源)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蘇阿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林洪文鵬
指定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被   告 吳萬福
      達緄舒樣(原名:羅達訓)
      朱冠潔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鄭明仁
選任辯護人 陳俊寰律師
被   告 蔡蘇其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林梅雄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溫成龍
      張村興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黃水池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吳昭明
      余金生
      張吳阿代
      張添富
      陳光文
      葉天清
      葉錦和
      吳春娘
      葉金蓮
      張坤海
      林職龍
上 十一 人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王國興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林明忠
      李阿琴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劉哲良
      楊子文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李成章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陳秋義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所
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 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觀諸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據上論斷欄所載內容,有如 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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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