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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5年度,5號
TYDV,105,簡抗,5,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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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李家銘
      陳文旺
相 對 人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原住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4 樓
      羅仁福
      羅小鈴
      羅兆隆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學甲
      莊進興
      莊黃香妹
      莊文忠
      莊育田
      莊育城
      莊政雄
      莊愛玉
      莊美玉
      莊訓
      彭勝祥
      彭勝洋
      范姜莊滿妹
      莊文禎
      莊亭花
      莊亭櫻
      廖家豪
      廖淑芳
      廖振殿
      廖鍾彩蓮
      廖振豐
      廖家誼
      廖振順
      廖碧霞
      廖玉霞
      廖春芬
      羅時忠
      廖文仲
      廖美香
      廖美惠
      廖美代
      羅仕滄
      羅方榕
      鍾選楨
      鍾選清
      鍾寶珠
      徐福謙
      徐福勲
      徐福安
      楊維玉
      楊維綺
      楊維寧
      楊維鈞
      徐聖情
      江德溢
      江桂昭
      江靜妹
      黃江春節
      江春卿
      吳上炎
      吳煥光
      吳若湄
      吳采羚
      吳庚姬
      吳錦成
      吳滿榮
      徐吳靜妹
      徐吳寶珠
      張吳寶壬
      王明進
      王延誠
      王麗娟
      劉吳秀英
      吳寶燈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相 對 人 曾劉秀蘭
      劉世燈
      劉世勳
      劉世增
      簡世圳
      簡世清
      簡秀英
      簡秀春
      簡秀珍
      李木華
      李木興
      李木旺
      李世松
      李盛隆
      李世發
      劉守文
      圓光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相 對 人 劉學活
      劉學泙
      劉學演
      劉學澄
      劉學漁
      劉學添
      劉學治
      劉明珠
      劉瑞珠
      劉奕烈
      劉奕郎
      劉家增
      莊葉細妹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莊李桂英
      鄒莊玉蘭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玉炎
      莊育園
      莊黃嬌妹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呂江阿呅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0 號
      江明華
      劉智文
      劉美娟
      劉咨吟
      劉世華
      劉世明
      劉世國
      劉世文
      陳劉鳳娥
      劉鳳玉
      宋隆庚
      宋隆中
      宋秋菊
      宋冬菁
      劉學金
      盧得晃
      吳建一
      吳宗憲
      吳宗政
      吳筱雲
      黃英釮
      黃英明
      盧金湖
      程松齡
      程美玉
      范義光
      劉甜英
      劉學琳
      劉奕斌
      劉奕誠
      劉奕雄
      劉成華
      劉學寶
      劉奕仁
      許卓玉嬌
      卓遵炮
      卓遵台
      卓遵光
      卓遵守
      胡卓喜妹
      林江駿
      王清波
      陳王梅珠
      王秀美
      王森雄
      卓癸吟
      卓炫宏
      卓威利
      陳美秀
      劉奕煌
      劉奕基
      劉瑞香
      劉月香
      劉學淦
      劉學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李耀光
      謝安翔
      黃采楓
      蔡輝明
相 對 人 劉世煌
      劉世堰
      劉世棟
      江國連
      江長流
      江木堂
      江金錫
      江牡丹
      江月嬌
      鍾文章
      李鉅坤
      李勝坤
      李明坤
      邱李梅嬌
      李梅蘭
      李美蓉
      卓芬香
      卓遵鈇
      卓遵智
      卓志中
      卓志興  原住台北市○○區○○路0 巷00號4 樓
      卓志成
      卓雪香
      卓瑞香
      葉萬文
      葉新源
      葉新華
      葉新龍
      劉學霳
      劉奕鐘
      劉瑞爐
      葉煥亮
      葉煥星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黃進忠
      劉古淑姬
      黃銀華
      劉黃春妹
      黃貴蘭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智偉
      巫清東
      巫清國
      呂巫玉嬌
      巫采璇
      巫鳳英
      呂芳礽
      呂琮安
      鍾日鴻
      劉學章
      劉學財
      鍾維龍
      劉學增
      吳劉蘭香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鍾文聲
      盧仁勳
      鍾仁華
      鍾仁鑫
      鍾仁森
      鍾仁城
      鍾淑熙
      鍾淑銀
      鍾淑墐
      王珍瑛
      陳永杰
      劉承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世富
      李莉芸
相 對 人 彭汝瑄
      陳秀雲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劉奕添
      李新彬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劉謝愛蘭
      簡 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謝玉嬌
      劉世貴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劉玉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顧緒健
相 對 人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曾文芳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劉奕德
      彭素雲
      江朝進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卓聖淨
      陳曲妹
      陳雲森
      廖秀嬌
      廖秀英
      許蔡冬梅
      葉盛坤
      葉德宗
      葉德乾
      葉美琴
      劉世涵
      葉秀英
      蕭玉杉  原住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
      蕭錦能
      顧瑪莉
      顧 樸
      高忠良
      黃乾河
      盧淑娥
      蕭玉枝
      謝尚達
      謝尚明
      許宗欽
      許宗泰
      許宗寶
      許宗斌
      許秀珍
      吳政雄
      吳錦德
      吳錦榮
      吳錦發
      賴永富
      賴素鈴
      吳碧珠
      毛吳美珠
      盧皓群
      李靆
      陳紅妹
      曾朝麟
      曾瑞媛
      曾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15日本院101 年度壢簡字第432 號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 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 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 號 判例及79年度台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向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 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432 號民事判決確定(下稱原 確定判決)。惟聲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除先依法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外,尚依法院諭知補正全體被告戶籍謄本及公示送 達登報費用,共計支出新臺幣(下同)28,255元,然於原確 定判決中,法院僅將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公示送登報費 用共3,240 元及測量費8,600 元,合計13,170元計算為訴訟 費用,顯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嗣抗告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更正後,竟遭原審以原 確定判決顯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駁回 抗告人更正判決之聲請,原裁定顯屬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



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應將原確定判 決之判決主文第10項訴訟費用更正為「貳萬捌仟貳佰伍拾伍 元」。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就原確定判決,並未上訴聲明不服,有原審卷 宗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抗告人自不得就該案件訴訟費用 之裁判,單獨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僅單獨就訴訟費用之 裁判有所爭執,已有未合。
(二)原確定判決就訴訟費用之負擔,係分別命兩造依應有部分 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於原審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 第7 項認定「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3,170元」等語,主 文第10項則進而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13,170元,由兩造 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等語,是原確 定決所表示者即係法院本來之意思,殊無所謂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可言,原審乃裁定駁回抗告人更 正錯誤之聲請,亦無不合。抗告意旨上開指摘要屬原確定 判決訴訟費用數額是否妥適之問題,是抗告意旨求依前揭 規定,更正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云云,要屬無據。從而,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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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