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68號
PCDV,105,消債更,68,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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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施繻芳(原名施文文)
代 理 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 元 計算:(6 +1 )×10×34元=2,380 元)。
二、聲請人之戶籍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為何
  於宜蘭礁溪租屋?又聲請人目前平常究係居住於宜蘭或是礁
  溪,請詳細說明之。
三、又聲請人主張其曾於明鈺有限公司任職,請聲請人詳細說明
  其任職期間,月薪為何?又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經營網路拍賣
  ,月薪2萬元,請聲請人提出其相關之薪資所得資料(如薪
  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
  說明其工作內容。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3 年2 月15日起至105 年
  2 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聲請人提出施佑達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102 年
  及103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清單。
五、請聲請人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
  ,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3 年1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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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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