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潘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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