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75號
PTDV,105,司促,3575,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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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潘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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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