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03號
SLDV,105,補,403,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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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   告 杜梅貴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成達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六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陸
佰萬元,而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經評估為新臺幣
壹仟壹佰萬元,有原告提出之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不動產經紀人蕭玉群撰寫之系爭不動產房地市價評估意見書可稽
。依前揭規定,自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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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達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