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62號
SLDV,104,訴,562,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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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楊玉厚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李金中 
被   告 陳如憶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被告分別為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 號0 樓之0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同號0 樓 之0 房屋之所有權人( 系爭0 樓房屋) 。民國100 年中被告 所有房屋廁所漏水至系爭房屋廁所,當時由被告僱工修復。 嗣於101 年2 月23日被告所有房屋水管破裂,造成系爭房屋 辦公室天花板大量漏水,被告亦僱工將水管全部更換為明管 ,然系爭房屋天花板於同年10月間出現裂紋,被告委請水電 工前來查看後,僅告知沒有危險,而未實際處理。詎至103 年12月15日,系爭房屋客廳天花板裂紋擴大且明顯下陷,原 告請人檢修,始發現因被告所有系爭6 樓房屋滲漏水,導致 該房屋地板及系爭房屋頂版混凝土含水量過高,造成系爭房 屋頂版大量水泥承板掉落至木作天花板及鋼筋裸露、鏽蝕嚴 重、斷裂現象,隨時有塌陷危險。而縱使系爭房屋本身存有 氯離子含量過高情形,然本院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 公會所為之鑑定報告,有將樓版含水量之情況畫出,亦就崩 落之水泥塊氯離子含量進行檢測,檢測數值高達6.247 、13 . 394 公斤/ 立方公尺,顯示樓版氯離子含量過高情形係因 被告所有房屋漏水造成頂版含水量過高。爰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第196 條、第213 條第3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下列損害:天花板水泥崩落、鋼筋裸露鏽蝕 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8萬7702元;系爭房屋自103 年 12月15日原告委人檢修發現天花板水泥崩落及鋼筋裸露鏽蝕 時起即不能使用,至修復為止,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失, 每月4 萬6300元,目前暫請求34萬2298元;其他已先行支出 之初勘、拆除檢修、調閱房屋登記謄本、參加調解、寄發存 證信函及拍照費用計1 萬1127元,僅請求1 萬元;自101 年 漏水以來,因屋內濕氣高,陸續於當年造成電腦設施、電話 總機線路、系統書櫃受潮損壞,於103 年造成木地板受潮損



壞及OA屏風、桌椅因修復天花板而搬動損壞,損失共計16萬 餘元,僅請求11萬元;原告居住安全及安寧受侵害之精神慰 撫金25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103 年漏水位置為靠近冷氣出風口及8 米承重牆打掉處,與101 年漏水位置為靠近木沙發處,顯然 不同,況101 年漏水業經被告修復完畢,全部水管更換為明 管,本院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所為之鑑定報告 即指出系爭房屋頂版發生混凝土剝落及鋼筋鏽蝕之原因,係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所致,與原告主張被告所有房屋漏水 無涉,則事隔多年原告以被告所有房屋101 年漏水導致系爭 房屋天花板水泥掉落為由,請求被告賠償,自屬無據。況且 ,原告主張營業損失,僅為純粹經濟上損失,非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又原告係因系爭房屋受損,擔 心將來損害擴大而內心惶恐,縱可認為非財產上損害,然其 人格權未受實際侵害,故原告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 被告為系爭0 樓房屋之所有權 人;被告所有系爭0 樓房屋位於原告系爭房屋之正上方樓上 。
㈡、系爭房屋之頂版曾有漏水之情形,發生時間第一次為100 年 5 月間,系爭0 樓房屋之廁所漏水至系爭房屋之廁所,嗣後 被告僱工修復;第二次為101 年2 月23日,系爭房屋辦公室 區域上方頂版漏水,被告當時已立即僱工將水管全部更換為 明管,原水管漏水情形已修復完成。
㈢、系爭房屋之頂版現存有混凝土剝落及鋼筋鏽蝕之情形。四、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 1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㈠、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主張因被告所有的房屋漏水 致原告所有房屋潮濕或頂版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而請求修復 費用、房屋不能使用、其他支出費用、辦公家具、桌椅、木 地板、電腦設施、電話總機線路受潮之損失,合計95萬元, 有無理由?
㈡、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主張因被告所有房屋漏水致原告 所有房屋天花板崩落、鋼筋嚴重鏽蝕致房屋不堪使用,侵害 原告居住安全及安寧,請求非財產上損害25萬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的系爭0 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房屋潮濕 或頂版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而請求修復費用、房屋不能使用 、其他支出費用、OA屏風、辦公桌椅、木地板、電腦設施、 電話總機線路受潮之損失,合計95萬元云云。惟查系爭房屋 經本院囑託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其鑑定結果 略以:( 系爭房屋頂板是否有水泥大量崩落及鋼筋鏽蝕之情 形? 如有,造成水泥大量崩落及鋼筋鏽蝕之原因為何《是否 為被告所有之房屋漏水所致》? ⒈系爭房屋頂版,經現況目 視有混凝土剝落及鋼筋銹蝕之情形,標的物屋齡約為38年, 判斷造成損害之主要原因應為0 樓之0 頂版混凝土含氯離子 過高、水密性不佳,導致混凝土剝落及鋼筋鏽蝕。⒉加上0 樓之0 辦公室上方頂版混凝土已經剝落,導致鋼筋無保護層 及混凝土水密性不佳,讓水氣在未乾燥環境下加速鋼筋鏽蝕 及混凝土剝落等語( 參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105 年 3 月7 日( 105 ) 北結師銘( 十二) 字第0000000 號函檢附 之鑑定報告書可參) 。核與鑑定人就系爭房屋樑柱5 處混凝 土鑽心試體取樣經氯離子含量之檢測,分別為1.207 公斤/ 立方公尺、1.315 公斤/ 立方公尺、0.744 公斤/ 立方公尺 、0.9 公斤/ 立方公尺、1.651 公斤/ 立方公尺,顯高於83 年7 月22日第一次修訂CNS 3090一般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規定為0.6 公斤/ 立方公尺,及87年6 月25日第二次修訂CN S3090 一般鋼筋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規定為0.3 公斤/ 立方 公尺等情相符( 見上開鑑定報告第5 頁) 。復參酌氯離子含 量過高之建物,鋼筋在混凝土中因受氯離子攻擊而腐蝕,其 體積因而膨脹而造成混凝土裂縫、剝落,且鋼筋腐蝕的情形 會因時間歷久而逾趨嚴重。準此,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為氯 離子含量過高之建物,且其屋齡約為38年,鋼筋腐蝕相形嚴 重,故前開鑑定之結果,認混凝土剝落及鋼筋鏽蝕,係因頂 版混凝土含氯離子過高、水密性不佳所致,應屬可採。是以 ,原告主張系爭頂版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係被告所有房屋 漏水所致云云,即無所據。則原告據此,請求因此所受之修 復費用、房屋不能使用、其他支出費用、辦公OA屏風、辦公 桌椅等損害,亦無所據。
㈡、原告另主張因被告所有系爭0 樓房屋漏水,造成木地板、電 腦設施、電話總機線路、系統書櫃受潮之損害云云。惟查台 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結果雖稱:為了解0 樓版混 凝土乾燥程度分佈情形,於104 年11月23日施作透地雷達探 測,結果顯示未達乾燥程度分佈以0 樓辦公室上方樓版較為



密集,其他區域則零星分布,根據透地雷達探測影像顯示之 未達乾燥程度分佈位置與埋管位置圖,於LINE線1,2,3,4,6, 7,10埋管與未達乾燥程度位置相近,此樓版未達乾燥程度較 高等語。進而研判造成未達乾燥程度,係為101 年間漏水期 間樓版含水量提高,大雨過後水氣進入屋內或是既有水管仍 有含水皆為可能,加上本標的物位於○○地區,氣候環境較 市區潮濕,水氣位於室內較不易乾燥,辦公室上方頂版現況 未達乾燥程度較高等語( 見上開鑑定報告第6 頁) 。承上可 知,鑑定人亦無法確認辦公室頂版未達乾燥程度之原因,即 係被告所有系爭0 樓房屋水管漏水所致。復參酌被告所有系 爭0 樓房屋給水管漏水係發生於101 年2 月23日,滲漏至原 告所有系爭房屋為原告發現後,被告即僱工關閉水管,復就 給水系統改為明管供水而修復,是被告所有房屋漏水迄鑑定 人以透地雷達探測時,已歷近3 年,且臺北市區夏日嚴熱為 公知之事實,原告之房屋係作為辦公室使用,衡情當有開啟 冷氣空調使用,冷氣空調本即有除濕之效果,而系爭房屋頂 版漏水迄鑑定人透地雷達探測時,已歷三個夏季,則鑑定結 果認被告所有系爭6 樓房屋給水管於101 年間漏水為原告所 有系爭房屋頂版未達乾燥程度可能原因之一,即有疑義,尚 難憑採。是原告以系爭房屋頂版迄今未達乾燥程度,係因被 告所有系爭6 樓房屋101 年2 月23日漏水所致,進而推論其 所有之房屋潮濕,亦係因被告所有房屋101 年2 月23日漏水 所致,因而請求因房屋潮濕因而受損之木地板、電腦設施、 電話總機線路云云,亦無所據。原告另主張被告101 年2 月 23日系爭0 樓房屋漏水,當時致其所有之電腦、電話弱電系 統、系統書櫃受損,而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云云,惟按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縱原告前開主張系爭0 樓房屋漏水,當時致其 所有之電腦、電話弱電系統、系統書櫃受損為真實。惟被告 所有系爭0 樓房屋給水管漏水係發生於101 年2 月23日,原 告遲至104 年3 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已為時效抗 辯( 本院卷二第25頁背面) 。則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原告就 此部分之請求權業已時效完成而消滅。是原告依侵權行為請 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亦無可採。
㈢、原告另主張因被告疏於維護其房屋,長期滲漏水導致原告所 有之系爭房屋頂崩落、鋼筋嚴重鏽蝕裸露致令不堪使用,而 嚴重侵害原告居住安全及安寧之人格權,而依民法第195 條 第1 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云云。然為被告否認,且依 前開㈠之說明,原告所有房屋頂版混凝土剝落及鋼筋鏽蝕之



原因,係因原告所有之房屋係氯離子含量過高之建物,且屋 齡已約為38年,而造成鋼筋嚴重鏽蝕、混凝土剝落。再者, 本件被告所有系爭0 樓房屋之給水管係於101 年2 月23日漏 水後,被告於受通知後,即僱工關閉水管,並改用明管供水 而修復漏水情形,復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所有系爭0 樓房 屋之給水管有長期漏水之情形。是以,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 所有之系爭0 樓房屋有長期漏水導致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頂 崩落、鋼筋嚴重鏽蝕裸露致令不堪使用之事實,則原告主張 被告因此侵害其居住安全及安寧之人格權云云,亦無可採。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 明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原告另 請求函詢鑑定人說明樓版含水量是否會造成氯離子含量過高 云云,惟本件鑑定人就氯離子含量檢測,所為鑽心取樣之位 置係系爭房屋之樑而非樓版( 參鑑定報告附件六混凝土鑽心 取樣試驗報告) ,故其氯離子含量之檢測並不會因樓版含水 量而有影響,故無函詢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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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