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5年度,13755號
TPPP,105,鑑,13755,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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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755 號
被付懲戒人 鄭盟山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鄭盟山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鄭盟山(以下簡稱鄭員)係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民 政課里幹事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 98 年 1 月 20 日以 97 年度偵字第 19692 號追加起訴書提起公訴,並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 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桃園縣政府 98 年 6 月 12 日 府人考字第 0980223475 號令核定停職。二、玆將鄭員違法事實摘錄如下:
鄭員前於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90 年間擔任市長室專員兼任總 務,職司採購等業務。因辦理「市政資料及政令宣導電子看 板」採購案,與廠商徐中俊葉正林馮輝文楊少謙等人 勾結,並基於共同經辦公共工程採購浮編底價及收取回扣之 犯意聯絡,在未辦理訪價及製作概算表、價格分析表之情形 下,透過相關涉案人員將預估底價新臺幣 855 萬元轉知廠 商,致特定廠商基石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新臺幣 795 萬元得 標,從中收受新臺幣 50 萬元。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 98 年 1 月 20 日以 97 年度偵字第 19692 號 追加起訴書提起公訴,其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供述與案情 重要關係之待證事實及共犯等人之犯行,經檢察官事先同意 ,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三、鄭員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之情事,爰依 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檢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 1 月 20 日 97 年度偵字第 19692 號追加起訴書 1 份。(二)桃園縣政府 98 年 6 月 12 日府人考字第 0980223475 號停職令 1 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時任八德市公所專員兼總務期間,招標採購案僅 1、2 件,任期時間約 1 年,從經驗上略嫌不足,另外市政資料電子看板屬特殊之採購,在本所將之列為勞務採購,無前例可循,申辯人僅就一般法則將建議底價核為預算之九五折(大概一般購買物品之建議底價),然建議底價僅參考用,首長自行製作底價簽報



後彌封(底價只有首長知道),起訴書所載申辯人洩漏底價實為冤屈。本案依政府採購法公開上網招標,經一定期間無人異議,況市政看板為新科技產品,申辯人僅能參酌他鄉鎮有製作經驗,且馮輝文介紹時說他為嘉東設計公司有承作經驗,才參酌其設計書。起訴書所載馮輝文拿 20 萬元回扣予申辯人,是檢座誤會真意,申辯人於 91 年 2 月份結婚,申辯人與徐中俊商借 20 萬,是徐中俊馮輝文交予申辯人,婚後禮金收受後,申辯人將20 萬再交還徐中俊,這筆錢與馮輝文無關(請詳查)。葉正林馮輝文、基石公司之人員申辯人乃初識,且申辯人職位最低申辯人對於其間綁標之行為並不知情,更何況是事後工程款交付後,有一天吳淳洋拿 30 萬至申辯人家才知悉。吳淳洋馮輝文拿100 萬(非 120 萬)是吳告知申辯人陪他去說是他們業務上之帳款,申辯人才陪同其去,並將款項交付徐中俊太太。以上均是申辯人在地檢署所作之自白,申辯人既無犯罪動機,且基於偵查中待證之事項,對於停職是否不適,檢座答應申辯人保障司法之權益,並將真相大白,但斷然停職,申辯人一家五口無法賴以維生,司法的正義何在,另案之公務人員毋需停職,對申辯人傷害很大,是否請各位委員,在地方法院判決前讓申辯人復職相信司法的正義,偵查中之自白不能當唯一的證據,更何況檢座將事實之內容有些記載錯誤非申辯人之真意。望請委員們諒察。感恩不盡。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盟山於 90 年 8、9 月間擔任桃園縣八德巿公 所(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以下沿用舊稱)巿長室 機要專員兼總務,負責代表巿長聯繫民眾婚喪喜慶事宜、推 動首長交辦及專案列管事務,並辦理勞務採購招標工作。葉 正林(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曾任國民大會 代表,與桃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以下沿用舊稱)轄內 多位鄉鎮市首長或民意代表關係良好。馮輝文係嘉東資訊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嘉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乃協助葉 正林辦事之人。徐中俊係桃園縣八德巿(現已改制為桃園市 八德區,以下沿用舊稱)巿民代表會第 16 屆副主席(任期 自 87 年 8 月 1 日至 91 年 7 月 31 日止)。
(一)緣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於 90 年度編列新臺幣(下同) 900 萬元預算,作為辦理「巿政資料及政令宣導電子看板」採 購標案(下稱本採購標案),葉正林馮輝文知悉後,見 有利可圖,於 90 年 11 月間之某日,共同前往徐中俊住 處拜訪,葉正林徐中俊表示希望徐中俊可從中協助讓渠 等承作本採購標案,並表明事成之後將給與 200 萬元, 以為答謝,徐中俊同意協助葉正林馮輝文取得本採購標



案後,旋即電話通知本採購標案之承辦人員被付懲戒人前 來,介紹葉正林馮輝文給被付懲戒人認識,且向被付懲 戒人表示馮輝文有承作電子看板之實務經驗,可提供被付 懲戒人本採購標案之工程規範書,要求被付懲戒人協助葉 正林、馮輝文取得本採購標案,並囑咐被付懲戒人勿將本 採購標案預估底價核定太低,以避免廠商沒有利潤等語, 被付懲戒人當場應允協助葉正林馮輝文取得本採購標案 。葉正林馮輝文徐中俊、被付懲戒人為上開謀議後, 遂由葉正林馮輝文尋找合作之廠商,馮輝文即找基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基石公司)業務經理楊少謙(未 據檢察官起訴)配合,馮輝文楊少謙表示其能夠讓基石 公司取得本採購標案,請楊少謙估算基石公司承作本採購 標案所需成本加計利潤後的工程款,雙方並約定本採購標 案得標價額扣掉工程施作費用、利潤外之差額部分即為基 石公司應支付與葉正林馮輝文之款項,經楊少謙估算基 石公司承作本採購標案成本加計利潤後之工程款約為 445 萬元後告以馮輝文,並應允與葉正林馮輝文等人就本採 購標案經辦公共工程舞弊形成犯意聯絡。
(二)葉正林馮輝文楊少謙達成前開共識後,即由楊少謙馮輝文依照基石公司之產品規範,編製本採購標案之規範 書,並由馮輝文交與被付懲戒人,作為本採購標案之招標 文件;又為圖葉正林馮輝文等人不正之利益,被付懲戒 人明知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 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又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 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 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不當之規劃、設計 、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且明知依政府採 購法第 34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 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 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 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 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 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 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 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然因被付懲戒人對電子看板並無規劃設計之能力,且與葉 正林、馮輝文已有前開謀議,徐中俊又告以本採購標案若 運作成功,可獲取 200 萬元,並明確指示勿將預估底價



訂得太低,以避免廠商沒有利潤,馮輝文亦告知廠商施作 本採購標案之成本加利潤約 5、600 萬元之情形下,被付 懲戒人遂在未辦理訪價及製作概算表、價格分析表之情形 下,逕以本採購標案預算金額 900 萬元乘以九五折即 855 萬元作為本採購標案之預估底價而浮編價額,並將預 估底價為 855 萬元一事,轉知馮輝文,再由馮輝文告訴 楊少謙。俟於開標日即 9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8 時許 ,被付懲戒人將「預估底價及訂定底價簽報單」送請市長 張春松核定底價,適市長張春松公出,主任秘書黃克仁主 持本採購標案之開標,依規定不得核定底價,被付懲戒人 遂請不知情之專員徐秀華代理核定底價,徐秀華在徵詢被 付懲戒人之意見後,即依慣例將預算金額乘以九折後再作 微調,核定底價為 812 萬 2,000 元,並將底價單交給 被付懲戒人,由被付懲戒人彌封,被付懲戒人並以不詳方 式轉知葉正林本採購標案之底價後,由葉正林指示馮輝文 應在基石公司標單上填寫 795 萬元。
(三)又為符合形式具有 3 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楊少 謙除以基石公司名義投標外,並分別向張進明許天賜, 借用詠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詠祥公司)及東州實業有 限公司(以下稱東州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經張進明、許 天賜同意,容許楊少謙以詠祥公司、東州公司名義參與投 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部分,於 91 年 2 月 6 日政府採購法修正公布前該行為不罰) ,由馮輝文接獲被付懲戒人告知本購標案預估底價後,轉 知楊少謙楊少謙則依馮輝文之指示,將詠祥公司、東州 公司之投標金額填寫在 820 萬元以上,基石公司投標金 額則保留至開標當日再依馮輝文之指示填寫。俟 9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 時截止投標前,馮輝文接獲葉正林 電話指示應將基石公司投標價填寫 795 萬元,馮輝文旋 將此訊息告訴代表基石公司出席投標之不知情之黃勝雄, 由黃勝雄填寫投標文件之「影像編輯系統」、「播映控制 系統」、「影像同步控制器」、「市政資料及政令宣導電 子看板(大)」及「市政資料及政令宣導電子看板(小) 」之價額,將總金額湊成 795 萬元,作為投標金額,而 該日果如預期僅有東州公司、詠祥公司及基石公司投標, 開標結果即由內定之基石公司以低於底價之 795 萬元得 標。
(四)本採購標案完工後,八德市公所於 91 年 4 月 23 日核 撥工程款 795 萬元與基石公司,基石公司隨即提示該支 票,兌現於該公司在玉山銀行雙和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帳戶內,並由馮輝文楊少謙收取回扣 ,經楊少謙核算基石公司施工成本加計利潤 445 萬元, 並扣除馮輝文早先積欠基石公司之貨款 66 萬 8,643 元 後,於同年 4 月 25 日在基石公司上開帳戶提領 283 萬 1,357 元(795 萬元 -445 萬元 -66 萬 8,643 元 )現款後,交與馮輝文,由馮輝文轉交葉正林。(五)葉正林為酬謝徐中俊讓基石公司順利取得本採購標案,遂 於基石公司得標後不久之 91 年 1 月間某日,囑咐馮輝 文先拿 20 萬元給徐中俊馮輝文即攜帶 20 萬元現金至 八德市公所找被付懲戒人,雙方在八德市公所 4 樓大禮 堂旁,馮輝文將 20 萬元交與被付懲戒人,並請被付懲戒 人轉交徐中俊以為感謝,被付懲戒人遂將款項轉交徐中俊 ,然經徐中俊表示因被付懲戒人結婚在即,要被付懲戒人 先收下這 20 萬元作為籌備結婚之費用,被付懲戒人欣然 接受,即收下此 20 萬元,嗣被付懲戒人宴客收受禮金後 ,再將 20 萬元歸還徐中俊
(六)馮輝文葉正林於 91 年 4 月 25 日後之某日取得楊少 謙所交與之 283 萬 1,357 元後,依約朋分與徐中俊馮輝文遂與被付懲戒人相約在馮輝文位在桃園縣中壢市( 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以下沿用舊稱)某辦公大樓樓 下見面,被付懲戒人為掩人耳目,乃央請不知情之吳淳洋 開車搭載至馮輝文所在辦公大樓樓下,由吳淳洋隨同馮輝 文上樓收取款項,馮輝文當場出示一包內裝有 120 萬元 現款之紙袋,並由吳淳洋打電話向被付懲戒人確認應收款 項數額,被付懲戒人認為該數額與徐中俊告知之 200 萬 元數額不符,即打電話給徐中俊告知馮輝文僅準備 120 萬元一情,徐中俊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先將錢收下,且告知 被付懲戒人自己現在不在家,請被付懲戒人將錢直接交與 其太太劉秀梅即可,被付懲戒人遂打電話給吳淳洋,請吳 淳洋先將錢收下,嗣馮輝文陪同吳淳洋下樓後,馮輝文將 該紙袋置於吳淳洋所駕車輛後座後,被付懲戒人遂請吳淳 洋開車至徐中俊住處,由被付懲戒人將該裝有現金 120 萬元之紙袋交與不知情之劉秀梅後離去。另尾款 60 萬元 部分,徐中俊則於收受該 120 萬元款項後之某日,在臺 灣地區不詳處所,自行向葉正林收取,並將其中之 30 萬 元交與吳淳洋,由吳淳洋交與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再 自其中取出 10 萬元交與吳淳洋,以為感謝。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 縣調查站移送偵查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 字第 1159 號、101 年度訴字第 603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



懲戒人「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伍年」,於 105 年 4 月 7 日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 年 5 月 5 日 100 年度偵字第 12249 號起訴書正本(原 98 年 1 月 20 日 97 年度偵字第 19692 號追加起訴因不合 法經駁回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59 號、101 年度訴字第 603 號刑事判決正本、本會 105 年 4 月 26 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查明判決確定日期) 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起訴書所載其洩漏本 採購標案底價,實為冤屈;其於 91 年 2 月份結婚,故向 徐中俊商借 20 萬,是徐中俊馮輝文交予被付懲戒人,婚 後禮金收受後,被付懲戒人將 20 萬再交還徐中俊,這筆錢 與馮輝文無關;被付懲戒人職位低,對於綁標之行為並不知 情等語,與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自非可採。至其 餘申辯,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並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 其違失事實,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清 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爰審酌其違失情節以及公 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 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鄭盟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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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