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966號
TPDV,89,訴,4966,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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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六六號
  原   告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柒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玖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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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