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17號
KSDV,105,司拍,217,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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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暨座落其上91建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最新登
  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
  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陳**、陳**、債務人陳吳戀陳靖薇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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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