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暨座落其上91建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最新登
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
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陳**、陳**、債務人陳吳戀、陳靖薇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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