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11號
KSDV,105,司拍,211,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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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范運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民林采瑩林采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榮郎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被繼承人林榮郎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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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