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范運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民、林采瑩、林采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榮郎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被繼承人林榮郎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